1.登記的方式
專利登記簿的登記方式分兩種,壹種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依職權登記;另壹種是由當事人提出請求以後,依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登記。
專利權的授予、專利權的許可、專利權的無效、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和專利權的強制許可,由國際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依職權進行登記。
專利權的轉讓、繼承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際、地址的變更,只有專利權人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並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批準同意變更的,才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專利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的事項存儲於計算機數據庫中,記錄或登記的依據文件保留在專利申請案卷中,需要紙件時由計算機打印生成,並與專利申請案卷的依據文件核對無誤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加蓋專利登記專用章後生效。
2.專利登記簿的法律效力
專利法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對專利權的授予、許可、無效、終止或者強制許可都應當登記和公告;並規定專利權的轉讓除訂立書面合同外,還應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以後才生效。
專利登記簿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門用來登記這些專利手續和專利法律狀態變更的法律文件。他與專利公報壹樣是證明專利的法律狀態變更以及專利手續有效性的最權威性的文件。由於專利公報是按時間公告每壹周內眾多專利的變更情況,而專利登記簿時按每壹件專利記錄其法律狀態變更的歷史,所以當要了解某件專利的法律狀態時,專利登記簿比專利公報更便利。
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在授予專利權時,記載的內容是相同的,因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因而專利證書也就不能再作為專利權有效的法律證明。專利的法律狀態應當以專利登記簿為準。
3.專利登記簿副本
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請求出具該專利的專利登記簿副本。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父本的應當繳納費用(按每件專利收費)。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到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請求和費用後,通過計算機生成專利登記簿副本,經與專利申請案卷核對無誤以後,加蓋專利登記專用章發送請求人。
專利登記簿副本可以在同專利有關的經濟或法律事務活動中作為證明專利法律狀態的權威性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