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之前,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過,或者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展示過,為公眾所知。同時,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並記載於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市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二)在指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同意公開其內容的。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和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符合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在國內外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事實,並且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
二、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壹項發明只要具備獲得專利的必備條件,就可以獲得專利。但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專利法根據專利保護的特點和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對壹些不能申請專利的課題作出了例外規定。我國專利法規定,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和有助於解釋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特征的前所未有的科學認識。但是,科學發現只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做出的發明。不能直接應用於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實用性,故不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源於人的思維,通過推理、分析、判斷產生抽象的結果,或者可以通過人的思維運動為媒介,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界產生結果。它只是引導人們對所表達的信息進行思考、識別、判斷和記憶,沒有使用技術手段,也沒有遵循自然規律,不具備技術的特征,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是指識別、確定或消除活體人或動物的病因或病變的過程。考慮到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醫生在診斷和治療疾病的過程中應該有選擇各種方法的自由;另壹方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直接基於活的人體或動物體,這不能用於工業,並且不實用。它們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所以這樣的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4.動植物品種。動植物品種是指動植物品種本身,不包括生產它們的方法。這裏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方法,主要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的生物方法。壹種方法是否屬於“以生物為主的方法”,取決於方法中人工技術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術的介入對該方法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主要的控制或決定作用,則該方法不屬於“主要是生物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5.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因為核轉化得到的物質可以用於軍事目的,所以專利法規定,為了國家的切身利益,不得授予專利權。需要指出的是,不僅核轉化法獲得的物質不能獲得專利保護,而且核轉化法本身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