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專利授予法通知39、40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過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局在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前,應當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告知申請人。
1.1.2辦理登記手續細則54.1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時,應當同時制作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1.1.3登記程序細則87辦理登記手續時,申請人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登記附加費和授權年度年費。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在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已經繳納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
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
1.1.4專利證書的頒發、登記和授予專利權決定的公告54.2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頒發專利證書(含授予專利權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證書自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期滿時發出,專利權自專利證書發出之日起生效,並記載在專利證書和專利登記簿上。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後,專利局應當制作專利證書,做好授予專利權登記的準備工作,並公告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專利證書制作完成後,可以按照本部分第6章2.1.1中的規定發送給專利權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根據本部分第六章2.1.2的規定直接送交專利權人。
1.1.5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細則54.3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並通知申請人。該通知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壹個月內作出,並載明恢復權利的法定程序。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三個月仍未收到恢復權利請求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該決定(僅指發明專利申請),並將該專利申請文件轉入無效文件數據庫。細則第八十七條申請人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專利登記費、登記附加費和授權年度的年費(不包括授權年度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已繳納上述費用但未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的,專利證書不予頒發,但授予專利權的登記和公告程序照常進行,待申請人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後,重新頒發專利證書。
1.2專利證書
1.2.1專利證書的格式
專利證書應當記載與專利權有關的重要描述事項、專利局印章、主任簽名和簽發日期。
描述項包括:專利證書號(序號)、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申請號)、專利申請日期、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權人。
當壹項專利的說明書過長,難以在壹頁上記錄時,可以另加壹頁。
1.2.2專利證書復印件
如果壹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專利局可以根據同壹專利權人的請求簽發專利證書副本。為同壹專利權頒發的專利證書份數不得超過* * *個相同權利人的總數。
專利證書副本標明“副本”字樣。出具專利證書復印件,收取專利證書復印費。
1.2.3專利證書的更換
專利權屬爭議經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後,專利權返還請求人的,當事人可以在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同時,請求專利局變更專利證書。請求變更專利證書的,應當交回原專利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專利局收到更換專利證書的請求後,應當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制作專利證書並發送給當事人。原證書應當記載“替換”字樣,然後存入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證書出現印刷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退回證書,請求專利局更正。經專利局核實為錯別字的,應當予以更正。更正後,應當返還專利權人。原證書記載有“已變更”字樣,然後保存在專利申請文件中。
因專利權的轉讓、繼承或者贈與導致說明書項目發生變化的,專利證書不予更換。專利證書遺失,除專利局責任外,不予補發。
1.3專利註冊
1.3.1專利登記簿格式細則80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應當建立專利登記簿。專利登記簿登記專利權的授予、轉讓和繼承、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專利權的授予、撤銷和無效、終止、恢復和強制許可,由專利局依職權登記;專利權的轉讓、繼承以及專利權人的姓名、國籍、地址的變更,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登記。
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的項目儲存在計算機數據庫中。需要用紙時,由電腦打印,加蓋證書專用章後生效。
1.3.2專利註冊的法律效力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記載的內容壹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法律地位的變化僅記載於專利登記簿,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記載的內容不壹致,以專利登記簿記載的法律地位為準。
1.3.3專利登記簿副本細則91.1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請求專利登記簿副本應當付費。
專利局收到有關請求和費用後,將通過計算機制作專利登記簿副本,並在與專利申請文件核對後,加蓋證書專用章並發送給請求人。之後這種情況被記錄在申請檔案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