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由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為患者開具,經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配制、核對,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學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處方是醫生為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是藥師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責任。處方分為醫師處方和法定處方。我每天看到的都是醫生的處方。
處方* * *有三個部分:
(1)處方前言包括醫院全稱、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加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識別號、經辦人姓名和識別號;
(2)處方方處方頭處方以“R”或“RP”開頭,表示服用以下藥物;接下來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
(3)處方附言包括醫生、藥師、價格評估員的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簽全名。醫師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和藥品說明書中的醫療、預防、保健需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內容處方用藥。
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方在簽發之日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有效期的,處方醫師應當註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對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處方劑量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生在開具處方時,應當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復方制劑名稱。醫生在開具醫院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生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醫生使用計算機擬定和傳輸常用處方時,還應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相同;打印的紙質處方簽字或蓋章後有效。藥師發放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放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和電腦傳輸的處方留存備查。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患者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填寫清楚、完整,並與病歷相符。
(二)每張處方限壹名患者使用。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簡稱或者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詞語。
(五)患者年齡應填寫足齡、新生兒和嬰兒的日期和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處方,或開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分別處方。
(七)西藥和中成藥的處方,每種藥物應新列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物。
(八)中藥飲片處方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書寫;藥品右上方註明配藥、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括號,如布裹、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和用量應符合藥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常規用法和用量。特殊情況需超劑量用藥的,應註明原因,並重新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開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保存備查的樣本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