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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哪些範圍?

知識產權加入WTO的背景及其在WTO中的地位

楊國華博士,外經貿部條法司。

壹.背景

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之前,已經有壹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公約,如《巴黎公約》(工業產權)、《伯爾尼公約》(版權)、《羅馬公約》(鄰接權)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

但是大多數知識產權產品的出口商並不滿足於現有的公約。他們認為,《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沒有專門的保護商業秘密的國際條約;應當加強對計算機軟件和錄音制品的國際保護;現有的公約不足以對付假冒商品。此外,他們還呼籲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

1947關貿總協定也涉及知識產權。理論上,GATT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笨國家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利益的損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知識產權的保護。然而,GATT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非常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停止對原產地標記的濫用;為國際收支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壹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性的。可以說,關貿總協定沒有明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關貿總協定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始於東京回合,美國就這個問題提出了壹個準則草案,但未能達成協議。假貨貿易問題是6月份第壹次提上GATT的議程,1982,11。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的框架下采取聯合行動打擊假冒商品貿易是否合適。如果是,應該采取什麽行動。1985,理事會成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貨貿易越來越嚴重,應該采取多邊行動。然而,關於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壹問題的適當場所存在很大爭議,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兩個完全對立的陣營。

美國、瑞士等發達國家主張將知識產權納入多邊談判。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作為新的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此外,發達國家還主張制定標準保護所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必須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來保護。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我們應該區分制止假冒商品貿易和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會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跨國公司壟斷,擡高藥品和食品價格,從而對公眾福利產生不利影響。

直到1986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開始,各國並未就是否將知識產權納入談判達成壹致。因此,從政治和技術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困難的問題之壹。

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幹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草案的框架,其中基本采納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由於這份協議無疑包括了假冒商品的貿易,所以這壹概念並沒有出現在協議最後的標題中。

發展中國家接受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原因有:(1)烏拉圭回合協議作為壹攬子協議,包含了壹些發展中國家想要的東西,如紡織品協議的回歸、服務貿易協議、加強爭端解決機制等。,所以接受知識產權協議是壹種交換;(2)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大量引進外資,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3)美國等國的單方面威脅,發達國家同意給發展中國家更長的過渡期,擔心美國國會因為沒有知識產權協議而不批準壹攬子協議等等。,也起到了壹些作用。

第二,地位

知識產權協議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義:(1)它不同於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多邊協議;前兩個協定是有關貿易政策的壹般規則和原則的協定,對各國自由化作出了承諾,但沒有尋求各國政策的協調和統壹;知識產權協議包括所有成員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2)《知識產權協定》要求所有成員采取積極行動保護知識產權,這與前兩個協定只限制成員的政策不同。這證明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尋求協調是可能的,即制定最低標準來影響貿易政策和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協議的形成對發達國家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比如美國的制藥行業、娛樂行業、信息行業,基本都得到了他們在談判啟動時所期望的,因為知識產權協議是壹個實質性義務、漏洞很少的協議;它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和執行這些標準的義務,並建立了有效的多邊爭端解決程序。

知識產權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仍不明朗。有人得出結論,這個協議會讓財富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但更多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密切相關,加強保護是大勢所趨。在克服短期困難後,發展中國家最終將受益於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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