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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都是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的本質是壹樣的。但其實這兩個專利有很多不同之處,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第壹,實用新型專利不如發明專利有創造性。

我國專利法要求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發明強調“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提到“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顯然,發明專利的創造性程度高於實用新型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的範圍小於發明專利。

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方法發明或者改進發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

實用新型不限於產品的形狀、組成或者組合,是實用的新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都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不可能對與形狀、結構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生產實用新型。

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的範圍窄,僅局限於與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有關的創新設計。

三、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短。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要比發明專利短得多。

四、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程序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將不進行實質審查,然後予以公告,通知申請人,並頒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對於發明專利來說,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審查的程序和時間都比實用新型專利復雜得多,時間也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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