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理由如下:
壹、刑法條文
第二百壹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12.17 法釋[1998] 30號)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壹)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L,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