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促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
(5)改革招投標監管模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招標,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建設單位對選定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並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和安全監督等手續,確保工程建設活動規範有序實施。
各地要重點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監管,嚴格控制招標人設置明顯高於招標項目實際需要、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種形式拒絕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
要加快推進電子招投標,進壹步完善專家評審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完善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促進招投標活動公開透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標後評估。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招標不得以造價為唯壹中標條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