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蠶種,包括原蠶種和普通蠶種;原蠶種包括原母種、原種和原種。第三條蠶種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蠶種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蠶種的科學研究,鼓勵蠶種生產者和使用者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保障全省蠶絲業的健康發展。第四條四川省蠶種管理站負責全省蠶種管理工作。
市、地、縣蠶種管理機構受省蠶種管理站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蠶種管理工作。第五條在蠶種生產、供應、質量管理、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蠶品種的篩選、審定和推廣第六條蠶品種資源受國家保護。全省蠶品種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鑒定和研究,由省蠶種管理站組織有條件的省級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實施。第七條引進的蠶品種資源必須經過檢疫、隔離和試養,確認無疫病後方可使用。向國外提供蠶品種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種質資源對外交流的規定辦理。第八條蠶種繁育,由省蠶種管理站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壹規劃,組織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
蠶品種的選育應當從本省的自然條件出發,適應商品生產發展的需要,培育優質、高產、高效的蠶品種。育種單位提供家蠶新品種時,必須提供品種特性、飼養技術等資料。第九條加強原蠶育種體系建設,保證品種優良特性的推廣,育種單位應負責對自育品種的原母種進行純繁,並向生產部門提供定期更換。第十條蠶種新品種實行省級統壹審定制度。省設立蠶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新育蠶品種的審定和省內引進蠶品種的審議。蠶品種審定委員會成員由省蠶種管理站從科研、教學、生產和經營單位的專家中聘任。第十壹條經省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蠶新品種,由省蠶種管理站予以公告。各地在使用通過審定的蠶新品種時,要經過區域試驗和示範;試驗示範後,由省蠶種管理站組織生產和推廣是可行的。第十二條經蠶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的蠶品種雜交組合類型不得變更。未經審定或不合格的蠶品種,不得和平用、推廣和宣傳。
育種單位選育的蠶新品種需要在省內進行試繁、試種的,應當按照省蠶品種審定委員會的規定進行。第十三條審定通過的家蠶新品種在生產和推廣過程中,如果存在不可克服的弱點,家蠶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提出終止推廣的建議,並由省蠶種管理站公布。第十四條通過審定的蠶新品種可以有償轉讓。家蠶育種新技術的專利保護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三章蠶種生產第十五條全省蠶種場和蠶種冷庫的建設,由省蠶種管理站統壹規劃。新建、擴建、改建蠶種場和蠶種冷庫,須經省蠶種管理站批準後,方可申請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蠶種場和蠶種冷庫附近五公裏範圍內建設排放有毒物質、汙染蠶種生產環境的磚瓦廠、農藥廠、化工廠和油庫。第十六條蠶種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設備和技術力量,擁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園和穩定安全的蠶種基地。
蠶種冷庫必須具備相應的冷庫房間、設備和技術力量。第十七條蠶種生產和冷藏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許可證由省蠶種管理站根據全省蠶種需求總量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放。
從事以供銷為目的的蠶種生產的科研、教學單位,應當申請生產許可證,但以科研、教學為目的的蠶種生產除外。第十八條原蠶種的繁殖生產,應當由省蠶種管理站根據全省統壹規劃,指定有資質的蠶種生產、科研、教學單位進行。未經指定的從事蠶種生產、科研、教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原蠶種的繁殖。
原種生產單位無蠶種生產許可證,不得發放的原則。第十九條蠶種生產單位必須按照蠶種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生產種類和數量組織生產。未經發證機關批準,不得與無證生產單位或個人聯合生產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