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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生創業

第壹條 蘇州新區從2000年底,區財政每年按可用財力的3%設立科技發展基金,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用來作為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貼息、補助;扶持重點產業(如軟件產業)及重點項目的引導資金;引進大院、大所及科研機構;引進高科技人才、增加對科技孵化器的扶持等。具體由科技局會同財政局實施。

第二條 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公司在高科技產業化過程中的風險投資和投融資擔保功能,加快高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

第三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及軟件企業,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之後五年,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發還50%。企業高新技術成果、專利、專有技術的轉讓,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免收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四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該當年銷售額提取5%以上作為技術開發費用,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購置關鍵設備、測試儀器,所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第六條 積極鼓勵軟件產品出口,軟件企業生產自營式委托出口的軟件產品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出口軟件產品的價值按出口合同認定其價格。

第七條 企業開發屬於國家、省、市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含軟件產品),可自行決定其開發人員的工資發放水平,不受工資總額的限制,並可全額列支成本。

第八條 進入孵化基地(蘇州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蘇州國際企業孵化器、蘇州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科技型企業,從第壹次銷售開始三年內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孵化期原則上為三年。

第九條 從孵化基地畢業、並在新區內擇址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給予財政支持。企業所得稅重新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由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返還,實際上繳的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地方所得部分,通過財政渠道第壹年返還80%,第二年返還50%,第三年返還20%。

第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專利、商標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其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可達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專利、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認可並出具書面協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第十壹條 進入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業:海外留學生可以1萬美元註冊企業;6.1萬美元以上(含6.1萬美元)可註冊擁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海外留學人員既可註冊外資企業,也可註冊內資企業。內資企業資本金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萬元)可註冊獨立法人企業。

第十二條 進入軟件園的軟件研發企業及在孵化基地內由國內外著名院所所創辦的研發、工程中心及海外留學生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所租用的研發辦公用房第壹年免租,第二年按市場價減半征收。從孵化基地畢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蘇州新區租用生產辦公用房自租用之日起二年內,按市場價格的五折的優惠。

第十三條 由國內外著名院所創辦的研發中心和工程中心、從孵化基地畢業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軟件企業在新區購置生產辦公用房按成本價八折出讓;在蘇州新區批租土地按市場價格的五折的優惠。

第十四條 對進入軟件園和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業,可免費通過蘇州新區軟件園和孵化基地專設的局域網進入英特網,免收網絡服務費三年。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到蘇州新區建立研發中心、工程中心、中試基地和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蘇州新區從每年的科技發展基金中拿出專項費用給予支持。所創辦的研發、工程中心或高科技企業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政策。

第十六條 設立蘇州新區人才發展基金,用以資助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幫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解決特殊困難;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成績突出者及人才引進單位實行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在新區內進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程中工作業績突出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和崗位等條件的限制,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八條 外省市來蘇從事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科技創新的科技人員和本科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經營管理者,給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蘇州市戶口指標,其戶糧關系準予遷入,免交城市建設費;優先安排其子女就讀區內重點學校。

第十九條 凡攜帶科技成果或重大課題來蘇州新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的科技人員和留學人員購買自用住房,按成本價八折出售;租用蘇州新區自有房產作為自用住房,三年內按市場價格的五折優惠。

第二十條 凡享受本意見所規定的財政補貼的企業,所減免、補貼的資金,60%須列入企業資本公積金,40%專項用於研究、開發。

第二十壹條 凡在新區租、購用房、土地享受減免、折扣的,中途改變所租、購用房、土地用途或轉租的,須全額補充所免金額。

第二十二條 原為事業法人的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法人並在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可享受本意見中所及相關政策。外資企業合資或獨資建立的工程或技術研發中心、軟件企業,除享受國家有關規定外,也可享受本意見中所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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