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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擔保財產的解封

財產保全是說人民法院當事人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障以後判決能夠得到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存在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中的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反擔保責任,於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禁令制度適用的條件和範圍是不同的。財產保全制度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申請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提出,保全的範圍可以是被告的全部有關財產。財產保全壹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進行,數額限於原告起訴的金額。

禁令制度目前在我國還僅適用於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案件中,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為了滿足trips協議的要求而制定的。訴訟禁令也可以在訴前或訴中提出,但其主要請求是被告或有關方停止侵權行為、禁止相關侵權物品的流通。在實踐中,法院對禁令的使用比較嚴格,壹般來說申請人也需要提供更充足的擔保。

訴前保全如何解除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十七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同時提出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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