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犯肖像權的後果
如果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需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壹般後果是賠禮道歉,這是壹般情節的處罰方式。但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民法典》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二、什麽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犯罪分子、失信者或者網絡廣告詐騙者、造假者可以曝光其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出現在公共場合時,不允許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四)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提供司法證據而拍照;
(5)肖像權專有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3.肖像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肖像所有者對他們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不僅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肖像權,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專屬肖像。具體來說,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所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或者損壞該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指決定和實施肖像的權利,即決定是否制作肖像和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
人像可以自己制作人像,比如自拍,自畫等。也可以委托別人制作,比如影樓或者工作室。如果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制作雕像,必須從肖像人處取得肖像制作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
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
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
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壹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以上是侵犯肖像權後果的相關內容。由上可知,肖像權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尊重別人的肖像權,就是尊重自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 *自然人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醜化、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