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攝影作品版權受法律保護,攝影作品作者是享有著作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在電子科技和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拍攝”不再屬於攝影師的專利。在數碼相機與高像素手機廣泛運用之前,人們壹般使用膠卷拍攝風景、人物等照片,隨著手機的普及以及性能的提升,“隨手拍”已成為人們日常習慣性動作之壹,利用手機對事物進行簡單的記錄,或是興之所至隨手拍攝壹張,成為了民眾生活中非常常見的舉動。
科技的發展為傳播提供了便利,既然可以隨時隨“拍攝”,也可以隨心所欲“發布”,社交平臺成為人們展示自己生活的舞臺。然而在互聯網的“便利”背後,也存在版權保護的灰色地帶。從事攝影行業十多年建築攝影師張飛宇從事拍攝城市風光、房地產、景觀攝影等工作,作品大多用於樓盤廣告發布。作為專業攝影師,他也和絕大多數普通網友壹樣經常會在朋友圈發照片,但因為職業原因很少使用手機拍攝。“手機拍攝的照片也很少會打水印,相機拍攝的照片會在角落加入自己的水印logo。”
張飛宇告訴記者,自己的作品大多經過雙方簽訂合同,沒發生過作品被盜用的情況,或者說他也很少有時間去搜索自己作品的被使用狀況。據了解,不少從事攝影工作的受訪者都普遍認為,所有類型的攝影作品都應該受到版權保護。“最低限度要告知作者,以及在使用他人圖片時提及作者姓名。”張飛宇補充說道。
近年來,除了攝影作品外,文學、藝術、音樂、舞蹈等方面的作品都呈現井噴式的增長。然而這些“作品”是否全部都可以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中,這壹點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