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權益:
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綜上所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