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劃歸城管,要看職責分工。
國家環保總局、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環境與發展[1999]第210號
關於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公安廳、工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實施兩年多來,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取得了壹定成績。但是,社會生活的噪聲汙染仍然是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環境問題。為保證群眾有壹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加強社會生活中噪聲汙染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壹是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建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餐館、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使其邊界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可能幹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和工作秩序的場所。對不符合要求的,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同意其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二、已建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達到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居住區內有噪聲排放的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並嚴格限制夜間作業時間;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和設施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廠界噪聲不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逾期未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征收超標排汙費和罰款外,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責令停業、搬遷或者關閉。同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噪聲方法招攬顧客;禁止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的娛樂、集會等活動中使用音量過大、嚴重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設備;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嚴禁施工人員在夜間和午休時間進行噪聲擾民作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營業性餐飲、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申領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其說明環境噪聲汙染及其防治情況。發現可能發生或已經存在汙染的,要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並采取措施。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當地環境保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應及時答復和處理。各地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在1999 115前,對城市居民區的經營性餐飲、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進行壹次聯合檢查,重點查處壹批違法和噪聲擾民嚴重的經營性餐飲、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各地要公布舉報電話,廣泛收集群眾舉報,有針對性地確定重點檢查單位。充分發揮新聞和新聞單位的監督宣傳作用,配合檢查工作,對嚴重違法擾民的商業餐館、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進行曝光。
請各地環保部門於1999 65438+2月15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1999年9月15日
關鍵詞:環境噪聲管理註意事項
1999年9月23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