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1)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五個行為。對於產品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方法專利,可以使用其專利方法並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有三種行為:制造、銷售和進口。(2)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在專利法中稱為“許可”。通過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並未取得專利權,而只是取得了專利實施權,即出於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許可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被許可方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三)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項權利體現了專利權的排他性,是專利權最重要的方面。(4)請求保護的權利。專利權受到侵犯時,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三個月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專利權。(五)專利轉讓權。(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放棄也是處置專利權的壹種方式。放棄可以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或不支付年費來完成。(七)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可以是“中國專利”或類似的文字。專利號是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給出的序號。根據專利法,他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假冒其專利,或者將非專利產品、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物質條件,是指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向公眾公開的技術資料。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