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通過簽訂合同,將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的使用權授予他人,授予被特許人;根據合同,被特許人在統壹管理體制下從事經營活動,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文章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應當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再次轉授;或者將某壹區域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其他申請人或者在該區域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以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或者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方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授權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為被特許人提供長期業務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4)在中國境內至少有兩家經營65,438+0年以上的直營店,或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設立的直營店;
(五)需要特許人供貨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供貨體系,能夠保證質量並提供相關服務。
(六)信譽良好,沒有從事特許經營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和人員。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為保證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按照合同約定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二)被特許人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害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制度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4)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的業務符號和業務手冊;
(三)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指導、培訓等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商品。除獨占商品和為保證特許質量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外,特許人不得強制被特許人接受其商品的供應,但可以約定商品應當符合的質量標準,或者提出若幹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應當負責保證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和廣告;
(七)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
特許經營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特許人授權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
(2)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特許人提供或者安排的商品供應;
(4)獲得特許人的統壹推廣支持;
(5)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開展經營活動;
(二)繳納特許費和保證金;
(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四)向特許人提供合同約定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真實信息;
(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
(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七)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權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地點和排他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控制和責任;
(6)培訓和指導;
(七)商品名稱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10)宣傳和廣告;
(十壹)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14)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各項:
(1)特許經營費:指被特許人為取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壹次性費用;
(2)特許權使用費: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照壹定的標準或比例定期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
(3)其他約定費用: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人根據合同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被特許人收取的保證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的壹定費用。合同期滿後,保證金應當返還給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雙方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簽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未經特許人同意,原被特許人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記,不得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作為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不得在企業中將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商號申請註冊, 並且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者店鋪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正式簽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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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準確的特許經營基本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
同樣的文字。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許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特許經營年限等重大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納稅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網點數量、位置、經營和投資預算表,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的比例;
(三)商標的註冊、許可和訴訟;關於其他商業資源的信息,如商號和商業模式;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式和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商品或者服務,以及附加條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身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資質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合同約定的真實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壹條
特許經營期間和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被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對特許人的特許經營合同進行評估,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披露、泄露或轉讓給他人。
第五章廣告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宣傳、推廣和銷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內容應當準確、真實、合法,不得有欺騙性、遺漏重要事實或者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相關資料的,應當真實,涉及的區域和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或者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的商標、廣告圖片和表情或者其他識別標誌。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宣傳中,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帶來的利益或者故意隱瞞客觀上可能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法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於每年6月5438+10月將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上壹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照《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壹條
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許可合同登記。
第七章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的業務。
第三十三條
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範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和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