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形碼是壹種用於商品標識和信息管理的編碼標識系統;
2、條形碼由多個黑白條紋和數字、字母等字符組成,可以用光電掃描儀等設備進行讀取和識別;
3、條形碼廣泛應用於商品零售、庫存管理、物流配送等領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
4、條形碼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是保證條形碼識別和應用的重要保障,國際上常用的標準有EAN、UPC、Code 128等;
5、條形碼的應用不僅限於商品領域,也可以用於票據、醫療、圖書、電子支付等領域;
6、條形碼技術的發展和創新推動了智能物流、互聯網+等新興領域的發展;
7、條形碼系統的管理需要加強標識和編碼的質量控制,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綜上所述,形碼是壹種用於商品識別和跟蹤的編碼標識,伍德蘭所申請的專利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條形碼,而是壹種類似於刻度尺的線性編碼。直到20世紀70年代初,條形碼才真正得到了廣泛應用,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74年由IBM公司開發的Universal Product Code(UPC)系統。如果以現代意義上的條形碼技術為基礎,條形碼專利最早可以追溯到1974年。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書確定。權利要求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依賴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的保護範圍由其文字內容確定。
第五十二條
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排他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
(二)進口、許諾進口、銷售已經進口的專利產品;
(三)使用專利方法或者許諾使用專利方法;
(四)許諾對他人實施專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