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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要求中技術要求分類有

技術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關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也是標準的組成部分,是指壹種或壹系列具有壹定強制性要求或指導性功能,內容含有細節性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讓相關的產品或服務達到壹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場進人的要求。技術標準的實質就是對壹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符合要求的條件以及能達到此標準的實施技術。它包涵有兩層含義:

1、對技術要達到的水平劃了壹道線,只要不達到此線的就是不合格的生產技術;

2、技術標準中的技術是完備的,如果達不到包含有壹定量技術解決方案的這壹類標準。現實中,我們對於標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有許多認識上的誤區——有許多人認為許可本身僅僅就是標準的許可,也有人認為只要建立標準就可以坐享技術許可的成果。殊不知現代技術標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是壹個知識產權戰略的系統工程,是壹個管理的問題,這個知識產權的管理和規劃工作,在建立標準之前就先行介入了。現代技術標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是沿用了“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這壹思路。

這壹思路貫穿於全球技術許可戰略的始終,同時,這壹思路又是以壹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來實施的。因為從建立標準的初期,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的工作是申請專利,因為專利技術是技術標準實施許可戰略的基礎,而技術標準的公布,往往又會造成資料公開,使得壹些技術不再符合專利法上“新穎性”的有關規定,從而喪失獲得專利的可能,這就使標準的對外許可能力大打折扣。其次是在技術標準化階段將這些專利技術容入到標準中,在建標準的同時就要構建此標準體系的技術許可框架。最後才是標準建立後實施全球技術許可。在每壹個階段,根據標準的不同,又會有不同的操作,因此又體現出許多種知識產權戰略。

技術標準的分類:

技術標準可以劃分為法定標準和事實標準。

法定標準是指政府標準化組織或政府授權的標準化組織設置的標準。事實標準是單個企業或者具有壟斷地位的少數企業***同設置的標準。

事實標準又可劃分為兩類:壹類是由某個企業依據其市場優勢形成的統壹或單壹的產品標準,最典型的是美國微軟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統和英特爾公司的微處理器的結合,被美國學者稱之為“WinTel事實標準”。類似的還有歷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錄像機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錄像機標準。

另壹類是由若幹企業聯合制定的標準,如DVD機標準。作為法定標準,壹般強調的是公開性、通用性、壹致性、系統性。早期的標準化組織盡可能的避免將知識產權引入標準,盡量采用那些不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使其標準出臺後便於推廣。對於無法避免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技術),則要求權利人公開做出承諾,放棄其權利或者至少做出合理許可他人實施的保證,否則不予考慮納入相關標準之中。但是作為事實標準卻與法定標準不相同。在事實標準中往往包含或涉及到許多知識產權,特別是事實標準制定者自有的知識產權,實施這些標準很難避開這些知識產權的制約。

面對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帶來的現實問題,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增加開發、創新的投入,力求占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在此基礎上制定自己的技術標準,將其做大、做強,逐步形成事實上的行業標準,甚至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如大唐電信那樣代表我國提出TD—SCDMA標準.被國際電聯(ITU)接納並成為世界三大主流3G標準之壹。標準制定的前提是技術實力。沒有強大的開發實力和技術創新實力,是難以參與標準的制定的。高新技術的復雜和風險,使得壹個企業甚至壹個國家很難開發、占有涉及到壹項標準的所有核心技術。制定自己標準的根本目的,不是壹定要壟斷壹項標準,而是要爭取在壹項標準中占有自己的壹席之地。

這種參與權是依靠在標準中所擁有的核心技術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技術來體現的。將壹個企業制定的標準形成事實上的行業標準,本身難度就是相當大的。更不要說形成國際標準。這對於國內絕大多數企業而言是難於實現的。在這裏提出這壹問題,目的在於促使社會各界樹立起壹種意識,那就是重視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意識。在壹個企業制定自己的企業標準時,應該有這種意識,在壹個行業制定自己的行業標準時,也應該有這種意識。在壹個國家制定自己的國家標準時.更應該有這種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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