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面設計的產品包括很多種類,例如標貼、紡織品、壁紙等等。對於標貼、平面包裝袋等產品,如果平面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用途在於使公眾識別所涉及的產品、服務的來源等,則所述產品的外觀設計將會被認為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但是,紡織品、壁紙通常具有裝飾性,因此,不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2、簡要說明主要是為了對圖片或者照片所不能準確表達的內容進行補充說明,簡要說明必須包含產品名稱、產品用途、設計要點以及指定壹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產品用途主要用來確定產品的分類號,特別是具有多種用途的產品。由於外觀設計分類是依靠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因此,分類員有時依靠圖片或者照片無法給出正確的產品分類,為此,需要申請人在簡要說明中寫明產品的用途。例如對於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時僅僅依靠圖片或者照片,分類員可能無法確定是小擺設,還是家具。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例如,如果產品的形狀是壹種新的設計,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產品的形狀”;又如,壹種紡織品的圖案是新的,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主視圖上的圖案”;如果產品的某個部位的設計是新的,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該部位(的形狀或者圖案等等)。總之,設計要點主要體現產品外觀設計的創新之處。應當註意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必須通過圖片或者照片來體現,設計要點不能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本身的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進行描述。“指定壹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僅僅為用於專利公報的出版,與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沒有任何關系。此外,如果有請求保護色彩或者省略視圖的情況,也應當在簡要說明中聲明。如果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涉及同壹產品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最多不超過10項),申請人必須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壹項作為基本設計,以便判斷所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省略了視圖,申請人通常應當寫明省略視圖的具體原因,例如因對稱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大型設備缺少仰視圖,可以寫為“省略仰視圖”。對於花布、壁紙等平面產品,如果存在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者四方連續等無限定邊界的情形時,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如果產品是細長物品的,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完整清楚地顯示產品,可以采用省略畫法,但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如果產品的外觀設計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視覺效果的新材料制成,申請人可以在簡要說明中寫明,例如用高度拋光材料制成的產品。如果外觀設計產品屬於成套產品,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顯示各套件,則可以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各套件所對應的產品名稱。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內部結構。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原則上是壹設計壹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壹件申請提出,並按壹件申請收費)的情形:(1)針對同壹產品而作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2)成套產品。(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壹產品的。壹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壹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壹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壹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應當註意的是,涉及成套產品的專利申請中,不能再包含針對某個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4、根據新修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增加了抵觸申請,而且抵觸申請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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