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客體方面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與利益;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客觀方面 1.本罪客觀上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1)、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性質沒有限定,即境夕櫬構、組織與個人是否與我國為敵,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不成立本罪。但為境內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後,非法直接或者間接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的,仍然成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2)、行為表現為四種方式:竊取,是指通過盜取文件或者使用計算機、電磁波、照相機等方式取得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刺探,是指使用探聽或者壹定的偵察技術獲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竊取與刺探似乎沒有重要區別。收買,是指利用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換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提供,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將國家秘密、情報直接或者間接使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知悉,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屬於非法提供。 (3)、行為的對象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確定的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其具體內容是:A.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B.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C.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D.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E.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F.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G.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國家秘密分為絕密、秘密與機密三個密級,任何密級的國家秘密都可能成為本罪對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裏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犯罪的主體方面 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而故意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密級的事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