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 專利侵權 的判定標準: 壹、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 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 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 專利權人 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 專利 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 專利權 的保護範圍時,還要註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有著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後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並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壹)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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