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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外觀專利的目的是

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設計產品。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11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擴展數據:

侵權判決

比較的主題

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比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普通消費者往往會忽略壹些同類產品的細微差別,而專業人士卻能輕松分辨。

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似時,從專業人士的角度來看,對權利人明顯不公平。因此,判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應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外觀設計專利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對於相同或者近似類別的產品,如果普通消費者壹般註意避免混淆,則不構成侵權,如果普通消費者仍然壹般註意混淆,則構成侵權。

上述壹般消費者是指購買和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人。壹般情況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含義是壹樣的。

然而,對於不尋常的消費品,如建築材料、機器零件、電動工具等。,普通消費者不是其購買者,不具備此類商品的壹般知識和認知能力。因此,能夠進行相同或相似比較的主體應該是該類商品的特定消費群體,即銷售、購買、安裝、使用該類商品的人員。

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主體,並不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追究真實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法官把自己的立場放在普通消費者的層面上,去理解和感知比較對象的異同。

比較法

通常,使用以下方法來判斷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

1,肉眼觀察。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近似,要判斷普通消費者用肉眼觀察時是否會混淆,不能用儀器或化學手段對肉眼觀察不到的部分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應基於產品易見部分的相似性和差異性。

2、孤立觀察,直接比較。

在作出具體判斷時,首先要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和被控侵權產品分開,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要有壹定的間隔。這種孤立觀察的方法可以讓評委對兩款產品有壹個直觀的感受,也就是第壹印象。

其次,將兩款產品放在壹起,由評委直接對兩款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分析,從而描述其異同,將感性認識升級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結論。

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僅要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或者將外觀設計的各個部分分割開來,而且要從整體出發,從整體上觀察其所有要素,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創新之處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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