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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需要中文名稱嗎?

對於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要求在中國取得專利權的,根據《專利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可根據下列三種不同情況處理

(1)外國人所屬國與中國簽訂有雙邊協議的,按照協議的規定處理。

(2)外國人所屬國與中國***同參加國際條約的,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

(3)按照互惠原則處理的兩種類型

壹是如果某壹外國的專利法無條件地允許外國人在該國申請專利,則中國也允許該國公民與法人享有中國公民與法人的待遇;

二是如果某壹外國的專利法規定,以他國給予該外國國民以國民待遇為條件,允許其他國家國民在該國申請專利,則中國專利法可給予該外國國民以國民待遇。

凡與上述三種情況均不相符的、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不能在中國申請專利。

根據《專利法》,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專利的,必須與中國人壹樣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要求保護其發明創造的法律文件。這些文件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和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的依據,同時也是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受專利法保護的權利範圍的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作了統壹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各項申請文件壹律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統壹表格,文字統壹使用中文。如果外國人名、地名或科技術語沒有統壹的中文譯文,則應在該中文譯文後的括號內註明原文。如果外國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

所以還是需要有中文音譯的,括號裏備註英文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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