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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要註意哪些問題?

壹、國外優先1需要註意什麽?要求優先權的前提條件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時,希望在外國享有其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前提條件是申請人第壹次申請的國家與中國就優先權事項簽訂了雙邊協議,或者* * *參加了有關國際公約,或者相互承認優先權是基於對等原則。* * *參加的所謂國際公約,實際上指的是《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壹個締約國的國民和居民在本國提出第壹次申請後,如果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到目前為止,中國尚未與其他國家就優先權事項簽署特別協議,也沒有根據對等原則承認非巴黎公約國家的申請人所主張的優先權。因此,在判斷外國優先權請求的前提條件時,只要申請人是《巴黎公約》某壹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並且在《巴黎公約》某壹締約國提出了第壹次申請,其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就可以享有其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2.優先權期限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自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起,即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六個月。中國專利法關於優先權期限的規定與巴黎公約是壹致的。3.優先權的基礎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專利申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作為外國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必須是同壹主題的第壹次申請,即第壹次申請。如果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已經在幾個國家就同壹主題提出了幾項專利申請,則只能以第壹項專利申請為基礎要求外國優先權。這裏所說的“首次應用”並不是絕對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後壹申請也可以被視為第壹申請:第壹,後壹申請是針對與第壹申請相同的主題;二是第壹次申請沒有給公眾閱讀,沒有留下權利問題,在後續申請提出之前就被放棄、撤回或駁回;第三,第壹次申請沒有成為主張外國優先權的基礎。(2)作為外國優先權的基礎,在先申請必須是正式的國家申請。所謂“正式國家申請”,是指按照接收國專利法的規定提交申請,被正式受理,並給出申請日。只要滿足這個條件,就與申請後續的法律地位無關。該申請是否在本國被授予專利權,或者是否被撤回、駁回、分案或視為撤回,不影響該申請作為產生優先權的正式申請的效力。只要受理第壹次申請的國家證明存在這種申請並給出申請日,就可以作為在中國主張外國優先權的依據。此外,任何等同於正式國家申請的申請也可以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例如,根據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條約提交的申請,根據PCT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提交的歐洲申請,以及根據《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提交的國際保存。雖然中國不是其中壹些條約的締約國,但其締約國也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基於此類申請主張優先權的人也應得到承認。(3)作為優先權的基礎,在先申請的類型必須滿足壹定的要求。《巴黎公約》第四條(e)款規定:“(1)以實用新型為基礎向成員國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優先權期限與以優先權為基礎的外觀設計申請的優先權期限相同;(2)實用新型申請可以在專利申請的基礎上在壹成員國提出,反之亦然。”這壹規定表明,對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要求優先權時,其申請類型可以相互轉換。第壹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後續的優先權申請可以是實用新型申請;第壹件申請是實用新型的,要求優先權的後壹件申請可以是發明專利的申請。在這兩種情況下,優先期都是12個月。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只允許單向轉換。第壹次提出實用新型申請的,可以隨後提出外觀設計的申,並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優先基礎。但是,此時的優先期是6個月。反之,如果第壹項申請是外觀設計申請,巴黎公約並沒有規定可以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所以應該理解為不允許轉換。4.對申請主題的要求本條規定:“就同壹主題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其中“主題相同”壹詞是在發明創造內容方面享有優先權的要求。這個要求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後壹專利申請的內容與第壹申請的內容不同,則不享有優先權,否則將明顯損害其他申請人和公眾的利益。如何判斷最後壹次申請的科目與第壹次申請的科目是否相同?《巴黎公約》第4條(h)款規定:“優先權要求不得因要求優先權的發明的某些要素沒有出現在原申請的權利要求中而被駁回,只要這些要素在原申請整體中被清楚地公開。”《巴黎公約》的上述規定明確了判斷主題是否相同的基本原則,其含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對於後申請,所謂“主題”是指“要求優先權的發明”,更具體地說,是指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對於後壹申請來說,要比較的“主題”既不是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也不是權利要求中的壹個或幾個技術特征。在判斷優先權權利要求是否成立時,後面申請的每壹項權利要求都是最小的判斷單位,壹項權利要求的內容不能進壹步分割,得出部分技術可以享有優先權,另壹項技術特征不能享有優先權的結論。其次,對於第壹次申請,所謂“主題”是指整個申請文件中公開的技術內容,包括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在判斷優先權權利要求是否成立時,不要求後壹申請中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第壹申請中的權利要求中得到完整的反映,只要該權利要求的所有因素在第壹申請中作為整體公開即可。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就申請內容而言,判斷優先權要求是否成立的方式與判斷新穎性的方式基本相同。更具體地說,在判斷優先權權利要求是否成立時,可以將第壹份申請視為對比文件,用於判斷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如果判決結果表明後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該權利要求可以享有優先權;如果是新穎的,債權不能享有優先權。因為壹件專利申請中每項權利要求的內容都不壹樣,有的包含的技術特征少,有的包含的技術特征多,就有可能在後面的申請中有的權利要求可以享有優先權,有的則不能。這樣就自然引入了部分優先級和多重優先級的概念。《巴黎公約》第四條(f)款規定:“本聯盟任何成員國不得以專利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為理由而拒絕給予優先權或駁回專利申請,即使這些優先權產生於不同的國家, 也不得以要求壹項或多項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包含壹項或多項未記載在要求優先權的壹項或多項專利申請中的因素為由,拒絕給予優先權或駁回專利申請,只要該專利申請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符合該成員國的發明。 申請人在提交第壹份申請後的優先權期限內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時,說明書的內容可能與第壹份申請不同。這是非常正常的,因為壹方面,申請人在此期間可能會進壹步發展自己的發明創造,所以希望在以後的申請中包括新發展的內容;另壹方面,為了節省在外國申請專利的資金,申請人也可以在滿足發明單壹性要求的條件下,將幾件在先申請的內容合並,形成壹件專利申請。《巴黎公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仍然可以主張和獲得優先權,這為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在後期申請中增加新內容時,能否享受優先權取決於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如果壹項權利要求的內容都記載在第壹次申請中,該權利要求可以享有優先權;如果壹項權利要求還包括後期申請中新增的內容,則該權利要求不能享有優先權,實際申請日只能作為申請日。在說明書增加新內容的情況下,申請人通常至少撰寫兩項以上權利要求,壹項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為第壹次申請中已經記載的全部特征,以保證該權利要求能夠享有優先權;在另壹項權利要求中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以反映在後續申請中增加相關內容的意義。這就是所謂的“部分優先權”。有新增內容的權利要求不能享有優先權,這是顯而易見的。各國專利法都有壹個相同的原則,即申請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如果允許後申請的新增內容的權利要求享有優先權,則即使超出原申請的範圍,也無異於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明顯違背了上述原則。作為單獨申請,應當允許申請人在後面的申請中增加新的內容,但在主張優先權的情況下,需要根據第壹次申請的內容判斷不同的權利要求是否可以享有優先權。這樣,優先權原則和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請範圍的原則就相互統壹了。後壹件申請合並了幾件在先申請的內容時,不同的權利要求可以享有不同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例如,申請人在美國提交了壹項新產品的專利申請,在日本提交了該產品制造方法的另壹項專利申請,然後在中國提交了該產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專利申請。此時,如果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包括兩項權利要求,壹項是產品權利要求,另壹項是制造方法權利要求,則產品權利要求可以享有美國申請的優先權,方法權利要求可以享有日本申請的優先權。這就是所謂的“多重優先”。取得多重優先權的條件是:第壹,後申請的債權符合單壹性的要求;第二,每個之前的應用都是對應內容的第壹個應用;第三,每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都在優先權期限內。根據《巴黎公約》第4 (f)條,也允許將部分優先權與多重優先權結合起來。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的寫法可以類比,無需贅述。5.優先權的轉讓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經原受理機關證明的前壹份申請的副本。“原受理機構”是指受理第壹件專利申請的國家專利局或某壹地區或組織的專利局。壹般來說,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與較早提出的第壹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是同壹人。在提交的文件中,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名稱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名稱不壹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優先權是壹項獨立的權利。雖然它是基於並依附於第壹個應用的,但它並不是與第壹個應用不可分的。在壹個締約國提出的第壹份申請可以作為在所有其他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基礎。由於專利權的地域性,向其他不同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優先權的權利可以轉讓給不同的人或不同國家的人,但前提條件是轉讓時轉讓人應是第壹次申請的合法權利人。6.優先權的效力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優先權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同壹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有專利性。第三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壹專利申請,不得與優先權申請人後來提出的專利申請相沖突。如果兩個申請之間存在沖突,第三方提出的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或者宣告無效。(2)在優先權日之後,與第壹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者公開使用,無論是由申請人自己完成還是由第三方完成,都不會損害後來提出並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也不會給第三方帶來任何權利。二、國內優先1需要註意哪些問題。1992首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規定國內優先權的理由。主要原因有三:壹是外國申請人可以依據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享受優先權帶來的種種好處。如果國內申請人不能享受類似待遇,顯然處於劣勢。第二,1992第壹次修改專利法的時候,中國加入PCT條約就已經提上日程了。壹旦中國成為PCT成員國,在中國提交第壹份申請後就同壹主題提交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要求其在中國的第壹份申請的優先權。如果國際申請指定了中國,並且其後是中國國家階段,根據PCT條約的規定,申請人可以用它來代替他在中國的原始申請。這種情況相當於申請人已經在本國享有了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修改該條規定,就會出現能否享受國內優先權取決於申請渠道的不合理現象。第三,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專利法都規定了國內優先權制度。2.國內優先權的作用。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壹樣,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以下便利:第壹,在滿足單壹性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人可以通過主張國內優先權,將幾件在先申請合並為壹件在後申請,從而減少以後每年需要繳納的專利費用,達到節約費用的目的。第二,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相互轉換。第三,申請人可以利用國內優先權制度來延長保護期。即使沒有這種需要,申請人也可以在第壹次申請之後,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重新提交與第壹次申請完全壹致的申請,要求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從而實際上延長了其專利權的保護期壹年。壹種觀點認為,使用國內優先權可以補充和改進第壹次申請的目的。對此,要註意避免混淆。在後來的要求國內優先權的專利申請中,申請人確實可以對第壹次申請中未包括的內容進行補充和補充,但如果要求保護新增內容的技術方案,即作者在壹項權利要求中新增的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不能享有優先權,只能以實際申請日為準。這壹點在解釋外國優先權的時候已經詳細解釋過了,同樣適用於國內優先權。因此,對於新增的內容,後期申請與申請人單獨提交的普通專利申請並無區別。因此,當我們說使用國內優先權可以對初始申請進行補充和完善時,其意義僅僅是允許在後續申請的說明書中寫入新的內容。當然,即使如此,以這種方式要求國內優先權對申請人來說可能還是有壹定價值的。3.國內優先權的基礎國內優先權的適用範圍限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能產生國內優先權。在先申請的主題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1)已經享有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因為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應當是在先申請,已經享有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不符合這壹要求;(2)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依據,以避免重復授權;(3)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依據,因為分案申請是與原申請分開的申請,原申請是第壹次申請,分案申請不是第壹次申請,所以不能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依據。國內優先權在優先權期限、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資格、優先權主張的成立條件等方面與外國優先權相同。但是應當指出,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壹申請提出之日起視為撤回,以避免重復授權。4.國內優先權的轉讓國內優先權可以像外國優先權壹樣轉讓,但只能與專利申請權壹起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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