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沒有純粹的線上金融機構,現有的線上業務也不大。是否存在純網絡金融機構是判斷壹個國家網絡金融發展水平的標準之壹。國內沒有純線上金融機構,線上服務多通過金融機構自有網站和網頁提供,業務規模有限,收益水平低,基本處於虧損狀態;
第二,網絡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我國大部分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只是簡單地將傳統業務“搬到”線上,將網絡視為壹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潛力;
第三,網絡金融發展不平衡。銀行和證券業的網絡化程度遠高於保險和信托業。這種結構性失衡不僅影響網絡金融的整體推進,還可能影響網絡金融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2.沒有進行有效的統壹規劃。
由於我國網絡金融發展缺乏宏觀規劃,金融機構不僅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資、網絡建設等方面各行其是,而且相互保密、相互防禦,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於網絡金融的發展,還可能埋下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
3.滯後的立法
第壹,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金融立法滯後。90年代,美國頒布了《數字簽名法》和《統壹電子交易法》,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2000年5月生效的《電子通信法》也確認了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的法律地位,為網上金融的發展掃清了道路。國內這樣的法律很少,只有《網上證券委托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審批程序》、《關於鼓勵利用互聯網進行交易的規定》等,網上證券業務只涉及很少壹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布了《網上銀行管理暫行辦法》。這個部門的規定過於簡單,量化標準少,可操作性差。
第二,相對於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網絡金融的立法也相對滯後。面對網絡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有必要進壹步研究修改和完善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方式,以發揮其監管和保護作用,促進網絡金融積極穩健發展。
4.缺乏專利意識
隨著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網絡金融的競爭,中國金融機構的弱點正在顯現,這不僅是壹個技術問題,也是壹個意識問題。自1996以來,花旗銀行已向中國國家專利局申請了19項“商業方法”發明專利,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新興網絡技術或電子技術發展的金融服務和系統方法。目的是控制電子銀行的核心技術,確立網上銀行的領先地位。盡管中國並未批準其申請的任何專利,但根據專利申請中“申請優先,授權優先”的原則,壹旦中國通過相關法律,允許申請此類專利,中國的銀行在進入壹些市場時將面臨困難,要麽支付更高的專利費,要麽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罰款。即使中國不授權此類專利,中國的銀行進入美國或其他國際市場也將不得不面對花旗集團的專利壁壘。截至2001,花旗銀行獲得的64項美國專利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占了2/3。而中國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沒有專利保護的概念,更談不上制定相關的專利戰略。
5.體制障礙不利於深化發展。
我國實行的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可能會降低整個體系的風險,但金融機構無法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自身風險,分業經營制度從壹開始就分割了網絡金融各行業的業務範圍,削弱了其發展潛力,影響甚至抑制了我國網絡金融的演進。此外,金融消費者無法享受“網上金融超市”帶來的全方位金融服務,也造成了網上金融有效性的巨大損失。
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近日由新華網主辦的“展望2015?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峰會揭曉,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發布。
目前,隨著大數據、雲計算、社交網絡和通信技術的發展,中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呈現多元化趨勢。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創新,更需要監管和自律。為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有效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峰會上啟動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暨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項目。並發布了《2014互聯網金融網輿情關註度排名》和《2014互聯網金融在線平臺用戶體驗滿意度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