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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二維碼被訴專利侵權,原告索求賠償100萬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原告申請了專利,並且確定微信支付的二維碼與原告的二維碼功能和性質壹樣,那麽賠償100萬很合理。但是如果沒有確定微信支付的二維碼與他們相同,那麽要求賠償100萬就不合理了。

在這壹場官司中,騰訊他們表示微信支付系統只是為用戶提供支付渠道,二維碼中並不包含商戶實體信息,屬於“單字二維碼”。

而原告擁有的專利為“多字二維碼”,其二維碼會包含有特定商戶信息,與微信支付的運營模式並不相同。

從上述話中,我們可以了解,原告和被告的二維碼是不同的,原告的二維碼屬於“多字段二維碼”,而微信支付的二維碼屬於“單字段二維碼”。

並且二維碼的采集、解碼、辯識都是現有技術,所以不能在專利中對字段進行了人為割裂,就成了對方的獨有保護範圍。

另外二維碼技術是在1994年發源於日本,但因日本放棄了專利權,才使得二維碼迅速普及開來。

根據這幾點,我們完全可以知道微信支付與原告的二維碼完全不壹樣,並且微信支付的二維碼在原始的二維碼中進行了創新和變化。將本來用於掃描商品的二維碼,變化成只用於用戶支付的二維碼。

最重要的是,二維碼技術的創始國日本都放棄了二維碼的專利權,那麽原告的二維碼不可能是原始創始人。那麽原告起訴微信支付並不合理,原告的二維碼和微信支付不是同壹功能的二維碼,只是另壹種類型的功能的二維碼,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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