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壹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獨立性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特征。審計的基本職能不僅是監督,也是經濟監督,是作為第三方進行的。審計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是獨立的第三方,如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
審計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這意味著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其他經濟活動。審計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審查評價,即收集證據,查明事實,通過比較標準來判斷好壞。審計的主要目的不僅是檢查和評價會計資料及其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且是檢查和評價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處罰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