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是在技術發明成果成為財產、成為商品的歷史條件下產生和發展的。技術發明成果同其他商品壹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被作為時富加以保護。由於社會主義條件下還存在著商品生產,正是為了社會主義現代化,才大量發展技術發明成果這樣的商品的生產和文換,這是我國建立專利制度的基本理論依據。
如果我們對技術發明成果強調國家所有,任何單位都可以無償使用,這樣,發明人及其所在單位就不能從中得到經濟利益.這種“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不利於調動群眾和各單位摘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實行專利制度,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技術成果,任何人不能任意仿制和無償使用,如需要使用應同專利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並支付使用費。有些技術發明成果通過轉讓,可能比仿制更省時間、省錢,這對發明人是壹件大好事。對技術交流也是壹件大好事。申請人要想取得專利權,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清,專利局要依據專利法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通過授予申請者專利權來確認這種特殊產權的歸屬。申請人在申請階段支付壹定的費用,而在專利權的實境或者轉讓中得到經濟回報。這是很符合法理的。
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可以利用專利法通過國家法津機構來保護其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在市場競爭中有獲取經濟效益的獨占優勢.專利權人如果有較好的市場效益,要繼續維持專利權有效.每年還要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如果不級納年費,專利權就自行終止。那些具有真正商業價值的專利,其專利權常常會維持到專利保護期的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