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撤銷,就意味著依據原法律文書取得權利的人,喪失了取得該權利的法律依據,此時,如果該權利人拒絕返還,人民法院即可采取強制措施,使得權利與義務關系回復到沒有執行以前的狀態。因此,執行回轉發生的原因,就是執行程序完畢後,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定程序被撤銷。執行回轉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能返還原物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能返還或者返還原物對權利人顯失公平的,應當由取得財產的人賠償損失,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核定。
但是,執行回轉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存在例外:
1、商標侵權中的例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2、專利侵權中的例外。《專利法》第47條前兩款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由此可見,有關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或者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判決、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後,即使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原生效判決和行政處理決定已喪失作出的依據,對依據原生效法律文書已取得權利的人也不存在執行回轉問題。
感覺還是沒有講清楚,妳要問的問題,但我的理解是:
專利被撤銷或商標被無效的原因有很多,法院在專利或商標未被撤銷前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法院不存在錯誤。這和其他案件有區別,並不是法院的原因導致原裁判文書缺乏依據。而其他案件法院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原因是在再審過程中發現裁判文書中有錯誤,是法院自我的糾錯行為,這個執行回轉是法院對自我錯誤的糾正。而前面的,是政府部分或者其他原因的錯誤,法院沒辦法糾正了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