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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專利權人授權使用和銷售他人知識產品的報酬計算方法是什麽?為上帝祈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由於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實踐中很難簡單適用這壹規定。200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中規定了以下計算方法。

1,賠償數額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1)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可以按照專利權人因侵權而減少的專利產品總銷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銷售減少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金額;這種方法適用的前提是侵權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費可供參考。

3.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賠償數額壹般在5000元至30萬元之間確定,最高不超過50萬元。這種方法適用的前提是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費可以參考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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