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科技進步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科技進步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引導科技和產業發展方向;制定技術政策,鼓勵采用先進技術。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采取下列措施,推進科技進步:
(壹)培育技術市場,建立健全技術市場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推動科技成果向生產應用領域轉化;
(二)推進科技信息服務的現代化和社會化,建立科技文獻、科技信息網絡;
(三)完善專利管理、實施體系,建立健全專利代理、中介、咨詢、文獻檢索等服務體系;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進步指標體系及統計網絡,定期對科技進步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和分析評價。第九條 鼓勵發展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擴大技術貿易,引進技術和人才;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科技工作者與國外科技界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關系,推進對外科技經濟合作的壹體化。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支持、引導科學技術協會、學會和其它社會團體開展科學普及、學術交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第三章 研究開發第十壹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技工作者參與本市重大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有計劃地組織關鍵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研究開發和產業技術水平。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進行科學研究的中間試驗,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轉化,並協助解決中試基地建設中的實際問題。
經國家、省、市批準的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以及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科普場館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免征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四條 加強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加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步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集中發展提供適宜的環境和優惠條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技術發展狀況定期發布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作為其考核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據。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發展的科學研究和開發。鼓勵運用先進科技成果,促進教育、文化、體育、城市建設、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第四章 企業科技進步第十六條 企業應成為科技開發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廠長(經理)應將科技進步納入責任目標。廠長(經理)應圍繞創造名優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科技進步方案。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辦技術開發機構,促進產、學、研聯合。
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技術開發機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享受獨立科研機構的待遇。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由經濟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論證;經論證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規定的,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