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專利實用性的標準如下:
首先,實用發明應該能夠制造或使用,也就是說,它應該是可實施的。
要把壹項發明付諸實踐,必須有壹個具體的計劃。只有壹個想法,沒有具體體現的發明,叫做未完成的發明。未完成的發明是不可實現的,所以不實用。
如果壹個方案本身違背了自然規律,那麽再巧妙的發明也肯定是不實用的。因為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是不可能實施的。
可實施性的另壹個含義是要求壹項發明重復實施。有些方案雖然詳細具體,但在工業上無法重復實施,同樣不可行。
第二,實用發明必須能夠帶來積極的效果,即有益的。
這裏的有益是指壹項發明能夠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產生的積極作用。通常,這種積極作用可以表現為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工作和生產環境,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汙染,降低生產成本等。
專利實用性的特征:
實用性: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在工業上制造,或者該發明方法可以在工業上使用。如果創造性成果只是理論上的,就不能申請專利。
可重復性:實用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主題應當是可重復的。
有益的:具有實用性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積極的作用。這是來自於發明的社會屬性,要求其在未來的實際實施中提供積極有益的效果。正效益通常表現在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產量、節約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勞動條件、防治環境汙染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