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活動。
經貿、水利、交通、農業、科技、信息產業等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第二章招標投標第四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財政融資,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其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項目批準後,項目審批部門應在15日內將確定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采用專利或專有技術,或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前款規定的不招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申請不招標,並說明理由。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項目技術復雜或特殊要求;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的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因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等原因,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所稱招標的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從事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從事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管理權限確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認定後15日內通知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