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是專利申請原則之壹。包括國外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前者為國外優先權,後者為本國優先權,兩者在適用的專利類型、申請地點上,都有所不同。舉個例子,甲於2006年10月31日在美國申請某項發明專利,他又於2007年10月20日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美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中國將其在美國申請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為他向中國申請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間,有人在中國就相同的主題申請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授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分為涉外專利申請的外國優先權和國內專利申請的本國優先權,前者是指同壹專利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先後向不同的國家申請專利時,可以將其在第壹個申請國的專利申請日為優先權日,請求以後各個申請國在壹定的期限內將其優先權日作為在該申請國的專利申請日。“壹定的期限”也常被稱為“優先權期”。《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在我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期是1年,而外觀設計的優先權期為半年,大多數國家規定的優先權期與我國相同。後者即國內專利申請的本國優先權是指同壹專利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可以以其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其在後提出的同壹主題的本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在我國上述優先權都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1、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同時書面聲明要求優先權;2、在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3、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在外國的,該外國和我國之間應***同參加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簽有有關的雙邊協議或者相互承認互惠原則,專利申請人提交的第壹次專利申請文件副本應經該國專利受理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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