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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

2014年11月6日,確立了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誌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壹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坐落於北京市海澱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審法官、合議庭的主體地位,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其中主審法官實行員額制,首批選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為庭長,18人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的考核選拔,從北京三級法院經驗豐富的優秀知識產權法官中遴選產生,平均年齡40.2歲,91%均為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年限平均為10年,近五年人均承辦案件數為438.5件,知識產權審判經驗和審判能力較為突出。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將設置司法行政人員15名,司法輔助人員51名。司法輔助人員中專門設置了法官助理和技術調查官,分別負責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和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為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切實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利益,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壹、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確定。

二、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對第壹款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三、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壹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四、知識產權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六、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七、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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