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看胃鏡是如何傳播艾滋病的。有的醫院只是用酒精棉擦拭胃鏡探頭,然後給別人檢查,甚至消毒不徹底,讓艾滋病傳播。我國的醫院消毒標準本身就是針對各種傳染病的,包括艾滋病。如果醫院嚴格按照相關消毒規定將探頭浸泡在消毒液中壹定時間,就不會有這種風險。因此,切斷客觀存在的醫源性艾滋病病毒是醫院的責任,這與醫院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醫院應該吸取教訓,嚴格工作,保護人民健康。而不是本末倒置,責怪病人。
其次,與要求醫院加強消毒相比,要求每個人都進行艾滋病檢查是不經濟的,這將過度增加患者的負擔。在醫患之間,艾滋病防治的第壹責任人應該是醫院,而不是患者。醫院把相關設備加熱到70度左右就能殺死病毒。這比花錢做個人檢查更方便、更經濟、更安全,因為有些“窗口期”的艾滋病患者可能查不出來,加強消毒就足以防止他們危害社會。
同時,它也不利於保護人權。我們知道艾滋病是壹種很嚴重的疾病,但是對於普通人群來說,我國沒有強制檢查制度(當然對賣淫女有強制性病檢查規定,但是必須送特定機構檢查),而如果看胃鏡,因為每個人都有可能得病,所以實際上是強制艾滋病檢查,這必然會影響壹些艾滋病患者不願意被他人告知的權利,從而使他們不敢去大醫院就醫,阻礙了這壹點。更何況,對於普通患者來說,並不是每個患者都負擔得起檢查費用,這必然會侵犯患者的就醫權利。
最後,這壹舉動也實質性地破壞了醫患之間的平等。在醫療行為中,醫院和患者是平等的主體,但醫院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保護患者利益,將相關風險轉移給患者。甚至以相關風險相威脅,強迫患者做某些行為以達到利己的目的,比如艾滋病檢查費用相對較高,無疑會成為醫院牟利的手段。
醫院把艾滋病檢查作為胃鏡檢查的前提條件,普遍實施。這種合同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格式合同。為了防止強者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使對方處於不利地位,合同法對強者規定了許多義務,如要求權利義務對等、不合理地排除自己的義務和限制對方的權利、說明與事項有關的義務等,以防止強者輕舉妄動。通過仔細對比,我們發現醫院的做法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該在胃鏡檢查前做艾滋病檢測,雖然有高尚的借口,但並不能掩蓋醫院通過增加對方義務來逃避責任的本質。與要求醫院履行職責的做法相比,這樣的措施並沒有讓社會變得更安全,只是讓更多的人付出了代價,本該有義務的人可以從中受益。弱者在強者面前有很多無奈。在這個時候,我呼籲有關部門介入這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