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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專利使用權。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五個行為。對於產品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方法專利,可以使用其專利方法並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有三種行為:制造、銷售和進口。
(2)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在專利法中稱為“許可”。通過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並未取得專利權,而只是取得了專利實施權,即出於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許可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被許可方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三)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項權利體現了專利權的排他性,是專利權最重要的方面。
(4)請求保護的權利。專利權受到侵犯時,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三個月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專利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專利權。
(五)專利轉讓權。
(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放棄也是處置專利權的壹種方式。放棄可以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或不支付年費來完成。
(七)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可以是“中國專利”或類似的文字。專利號是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給出的序號。根據專利法,他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假冒其專利,或者將非專利產品、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