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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自香港。在深圳買了房,住在香港,每天上班。我必須支付地方稅嗎?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或者未居住或者居住不滿1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國個人、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同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1年的納稅人,屬於中國境內居民納稅人,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無限。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者雖有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非居民納稅人中國,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承擔有限納稅責任。

首先,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標準。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壹般可以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現實生活中,自然人的情況更加復雜。自然人在壹個國家是否有住所。壽命長短不壹。根據什麽樣的標準來確定其納稅人身份和納稅義務,這就涉及到壹個納稅人的身份,特別是居民納稅人的身份如何確定。在這方面,不同國家的稅收立法和稅收政策是不同的。

為了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根據國際慣例,我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居住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

居住標準

居住地通常是指公民長期居住和活動的主要場所。因為公民實際生活和活動的場所很多。因此,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公民以他的住所地為住所。

“也就是說,公民戶口本上登記的地址就是住所,在我國壹個公民只有壹個住所。壹般情況下,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為其戶籍所在地。但由於種種原因,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可能與戶籍地不壹致。

居住地分為永久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民法通則規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住所,具有法律意義。

經常居住地屬於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有時與經常居住地壹致,有時不壹致。根據這種情況,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定義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住所標準實際上是壹種慣常住所標準。通過采用這壹標準,中國人和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將與居住在中國的中國公民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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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常居住地或住所,是稅收上判斷居民和非居民的壹個法律標準,而不是壹定時期內的實際居住地或居住地。例如,如果個人在中國境外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他必須在居住在國外的理由消除後回到中國居住。

那麽,即使這個人不在中國居住,他仍然應該被判定為習慣性居住在中國。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提到的“住所”概念與通常所說的有所不同。

(2)停留時間的標準

居住時間是指壹個人在壹個國家實際居住的天數。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個人在壹國沒有住所或經常居所,但在該國長期居留並從該國取得收入,應行使稅收管轄權,甚至應視為該國居民。

在各國對個人所得征稅的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以個人居住時間的長短作為衡量居民和非居民居住時間的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也采用了這壹標準。

判斷居民身份的居住時間長短各國不同。規定的出國時間是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365天,即以居住1年為時間標準,符合此標準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

居留期間臨時出境的,即壹次出境不超過30天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出境不超過90天的,不扣除天數,連續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的居住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斷居民身份的兩個平行標準。只要個人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壹項標準,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第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範圍。

(壹)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範圍

根據兩個標準確定為中國居民的個人,是指在中國有住所或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他們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應當對中國政府履行全部納稅義務,依法為其來自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方便國際人員往來,本著從寬、從簡的原則,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時間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應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繳納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在居留期間臨時離境的,其在境外臨時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只對其在境內的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征稅。

居住5年以上的個人,從第6年起,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的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連續五年在每個納稅年度居住滿1年。

個人從第六年起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境內、境外所得申報納稅;凡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只就該年度內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申報納稅。在某壹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90日的,其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內且不是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或者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五年期限從其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計算。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在中國有住所的居民納稅人。

(二)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範圍

根據兩個標準確定為非中國居民的個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屬於我國稅法上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有限的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的情況很復雜,涉及許多收入來源和支付形式。為了兼顧有關國家的財政利益,我國稅法按照國際慣例規定了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範圍。

1.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El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的、不由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只在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采用核定利潤法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是否記入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賬簿,均應視為該企業、事業單位在中國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而征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工作90日以上,或者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183日以上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個人雇主支付,還是由境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雇主支付,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境內企業在中國境內擔任企業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境外履行職務取得的董事費或者工資、薪金所得除外。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或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論個人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上述由境外用人單位支付而非境內機構支付的個人。如果您能提前預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183天,您每月應納稅額將按期申報繳納。如不能提前預約,可在達到9013或183後,於次月7日內壹並申報繳納上月應納稅款。

(三)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實施部分稅收政策。

自2004年7月1日起,以前的規定與下列規定不壹致的,以下列規定為準:

1.納稅義務的確定和在中國居住天數的計算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以確定其按照稅法和協議或者安排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應當以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計算。

入境、出境當天,往返或多次往返國內外的,實際在華停留天數按1天計算。

2.個人的,離境日期和在華實際工作年限。

對在境內和境外機構同時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或者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無住所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發[1995]125號)第壹條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年限時,為其入境、出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和境外的當天

第三,收入來源的確定

如前所述,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對我國政府負有不同的納稅義務。壹般來說,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自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只對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規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壹般來說,對工資薪金等依附性個人的所得征稅有兩個原則:壹是勞務活動原則;壹個是收入支付原則。

前者以勞務活動發生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發生地,由勞務活動發生地政府行使所得征稅權。後者以收入實際支付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發生地,由收入實際支付地政府行使收入征稅權。

當然,勞動活動原則和收入支付原則是有矛盾的。當存在跨國依附性個人勞務行為時,會發生勞務活動發生在壹國,工資薪金所得在另壹國支付的情況,從而導致同壹跨國工資所得在兩國被雙重征稅。

來解決這個問題。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了壹個時間標準,即壹國居民到另壹國從事依附性個體勞動,其收入由居住國雇主支付,居住國政府只有在非居住國停留超過壹定時間才能對其收入征稅。我國稅法確定的時間標準是90天,而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確定的時間標準是183天。

2.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3.因受雇、演出等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的報酬所得。

按照國際慣例。壹般來說,跨國獨立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是有限制性標準的,即壹國居民前往另壹國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如果在另壹國有自己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沒有固定基地但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壹定時間,或者雖未超過時間,但取得了較大數額的勞務報酬,可以被另壹國征稅。

否則,另壹個國家無權對其收入征稅。因此,對於跨國勞務報酬所得。還有劃定征稅範圍的問題。

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及其他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境內各種債券、股票、股份而從境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4.預扣稅代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代扣代繳的征管制度。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有利於從源頭上控制稅源,保證稅收收入,簡化征管程序,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稅法規定,壹切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除外)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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