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制藥、醫療器械和制藥設備高級工程師資格要求
評價標準:藥學、醫療器械、制藥設備高級工程師必須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的相關標準、法規、規範和法律,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夠將新的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成績,並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方面取得較好成績;公開發表和出版具有較高水平的論文和作品;具有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壹條適用範圍
本資格適用於我省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制藥設備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現任職務期間,他已通過考試,並具備以上資格。
在當前工作期間,如發生下列情況之壹,將在規定的時間內延遲申報:
(壹)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單位通報批評,申請延期壹年的。
(二)受到記過處分或對技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者,延期兩年。
(3)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格,剽竊他人成果者,緩考三年。
第三條資格和資質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取得工程師資格,受聘工程師職務兩年以上。
(二)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資格,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上述學歷,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三年以上。在現任職務期間,他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
2 .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3.取得本專業發明專利,具有重大價值或者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人。
4.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項目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當時國內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的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並經省級以上專業部門鑒定認可。
第四條外語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掌握壹門外語。參加全國或省級統壹命題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現任職務期間,被派遣出國學習或者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在國外學習或者工作壹年以上。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按照《廣東省科技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要求,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壹)從事生產技術、質量和設備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承擔或參與國家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規程的編制。
2 .完成不同類型新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3 .解決關鍵專業技術問題或處理兩項以上重大技術問題,並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二)從事科學研究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兩項或兩項以上市(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的主要參與者。
2 .國家、省(部)級重點項目主要完成。
3.在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引進消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主要參與者。
(三)從事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主持編制行業或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取得顯著成績。
2 .主持技術改造,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並取得顯著成績。
3 .解決企業關鍵專業技術問題,並取得顯著成效。
(四)從事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承擔壹個以上大型或兩個以上中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現場施工等技術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
2.承擔大中型項目中技術復雜部分的設計工作。
3.主持專業設計團隊的工作。
(五)從事醫療器械和制藥設備標準化、質量檢驗、安裝與維修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承擔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兩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並負責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
2.承擔大、中、復雜醫療器械的全項目檢驗,負責新檢驗項目的準備,審批檢驗規程和檢驗報告。
3.承擔復雜產品或大中型項目的檢驗、安裝和維修,負責制定檢驗計劃,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4.承擔過兩次以上質量仲裁檢驗,負責主要技術工作,編寫質量分析報告。
5.承擔行業標準化和質量工作計劃,負責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
6.承擔計量認證、審批工作,負責主要技術工作,編制主要技術文件。
(六)有經過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指導工程師進行工作和學習。
第七條績效結果的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市(廳)級科技成果壹、二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二)獲得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兩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三)取得重大價值或者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四)完成國家重點研究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並取得預期成果,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空白。
(五)編制兩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規程,或三項以上地方標準,並經批準、發布和實施。
(六)完成推廣不同類型新技術成果兩項以上,並取得顯著成效。
(七)完成壹項以上大中型設計項目,並通過驗收,取得顯著成績。
(八)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兩項以上,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社會福利。
(九)承擔質量仲裁檢驗,解決兩個以上影響質量判定的關鍵技術問題。
第八條論文和作品的條件
在現職期間,公開發表、發表專業水平較高的論文(第壹作者)和著作(主要作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著作和專業論文壹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過兩篇專業論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撰寫2篇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
第九條補充規定
符合上述條件並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申報評審。否則,各級人事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廣東省制藥、醫療器械和制藥設備工程師資格要求
評價標準:藥學、醫療器械、制藥設備專業工程師必須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標準、法規、規範和法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和本專業的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夠將新的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成績,取得壹定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方面取得較好成績;公開發表和出版具有壹定水平的論文和作品;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壹條適用範圍
本資格適用於我省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制藥設備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現任職務期間,他已通過考試,並具備以上資格。
在當前工作期間,如發生下列情況之壹,將在規定的時間內延遲申報:
(壹)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單位通報批評,申請延期壹年的。
(二)受到記過處分或對技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者,延期兩年。
(3)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格,剽竊他人成果者,緩考三年。
第三條學歷、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二)取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並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三年以上。
(三)大學畢業並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四年以上。
(四)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五)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上述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三年以上。在現任職務期間,他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
2 .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3.取得具有壹定價值或者良好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4.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與市(廳)級以上大型項目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當時省內先進水平,並取得壹定的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經市級以上專業部門鑒定認可。
第四條外語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掌握壹門外語。參加全國或省級統壹命題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碩士學位。
2.現任職務期間,被派遣出國學習或者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在國外學習或者工作壹年以上。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按照《廣東省科技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要求,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從事生產技術、質量和設備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承擔或參與編制企業標準、技術規範或其他技術管理文件。
2.完成新技術成果推廣應用並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參與者。
3 .解決兩個以上專業技術問題,並寫出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二)從事科學研究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完成壹項以上市(部)級科研項目的主要參與者。
2 .參加壹項以上獲獎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3 .參與新產品的開發或新技術的引進和消化,並取得良好成果。
(三)從事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參與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2 .參加技術改造,推廣應用新技術成果,並取得良好效果。
3.解決企業專業技術問題,取得良好效果。
(四)從事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參與了多項中小型項目的設計和現場施工,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完成過中型及以上項目設計任務書、工程設計方案等技術文件編制的主要參加人員。
3.完成兩項以上調查和規劃設計工作的主要參與者。
(五)從事醫療器械和制藥設備標準化、質量檢驗、安裝與維修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參與標準化研究,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壹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或兩項以上地方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並對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負責。
2 .參與大、中、復雜醫療器械的檢驗工作,或為新的檢驗項目做準備,編寫檢驗規程和檢驗報告。
3.參與復雜產品或中小型項目的檢測、安裝和維護,能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4 .參加壹項以上質量仲裁檢驗工作,並編寫相應的質量分析報告。
5.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化和質量工作計劃,並準備相應的技術文件。
6 .參與計量認證、審批,承擔壹些專項技術工作,並編制相應的技術文件。
第七條績效結果的條件
現任職務期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市(廳)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以獲獎證書為準)。
(二)在本專業有壹定價值或良好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3)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成績好,獲市(部)級以上。
(四)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並取得良好成果的主要參與者。
(五)參與編制的行業或地方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已經付諸實施。
(六)負責推廣壹項以上新技術成果,並取得良好效果。
(七)參加設計項目獲省(部)級以上。
(八)承擔兩項以上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並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九)參與完成質量仲裁檢驗,解決壹個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
(十)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化、質量工作計劃或技術規程壹次以上。
(十壹)參與實施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保證產品質量,取得成績,並經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第八條論文和作品的條件
在現任職務期間,發表、出版具有壹定專業水平的論文(第壹作者)和著作(主要作者),撰寫具有壹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出版壹本書。
(2)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壹篇。
(三)在市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過兩篇專業論文。
(四)在市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撰寫具有壹定水平的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
(五)在市級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
第九條補充規定
符合上述條件並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材料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提交評審。否則,各級人事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