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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4.2 環境方針

4.3 策劃

4.3.1 環境因素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4.4.3 信息交流

4.4.4 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運行控制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4.5.2 合規性評價

4.5.3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4.5.4記錄控制

4.5.5內部審核

4.6 管理評審

附錄A(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使用指南

附錄B (資料性附錄)GB/T 24001與GB/T 19001之間的聯系

文獻目錄

圖1 本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 (EMS) 模式

前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ISO 14001: 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本標準對GB/T 24001-1996作了修訂。本標準代替GB/T 24001-1996。

本標準的二級標題由1996版的“規範及使用指南”改為“要求及使用指南”。

本標準對術語名稱作了下列修改:

――“規劃(策劃)”改為“策劃”;

――“環境表現(行為)”改為“環境績效”

在ISO 14001中,在正文中用Shall提出要求;在附錄A中用should進行提示或提供指導。對此,本標準中分別譯為“應”和“應當”。

本標準是GB/T 24000系列中的壹項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負責起草。

引 言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並證實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於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繼制定,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的關註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價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壹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並將持續滿足法律和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壹個納入組織整體的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

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這些要素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標準壹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制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方針與目標。本標準擬適用於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於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壹個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並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汙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本標準第二版的修訂重點是更加明確地表述第壹版的內容;同時對GB/T 19001的內容予以必要的考慮,以加強兩標準的兼容性,從而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

為便於使用,本標準附錄A和正文第4章的相關條目采用了對應的序號。如A.3.3對應4.3.3,其內容都是關於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論述,A.5.5和4.5.5的內容都是關於內部審核等。另外,還在附錄B中給出了GB/T 24001-2004和GB/T 19001-2000之間相近技術內容的對應關系。

本標準規定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它能夠用於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註冊和(或)自我聲明,它和用來為組織建立、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壹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區別。環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內容,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與競爭意義。壹個組織可以通過對本標準成功實施的證實,使相關方確信它已建立了適當的環境管理體系。

其他壹些標準,特別是ISO/TC 207制定的關於環境管理的各種技術文件,提供了環境管理支持技術的指南。對其他標準的參閱僅用於獲取信息。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須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 24004-2004。

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承諾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以及進行汙染預防和持續改進外,未提出對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組織,可能都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註:本標準基於被稱為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的運行模式。關於PDCA的含意簡要說明如下:

―― 策劃:建立所需的目標和過程,以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所期望的結果;

―― 實施:對過程予以實施;

―― 檢查:根據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過程進行監測和測量,並報告其結果;

―― 改進:采取措施,以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表現。

許多組織通過由過程組成的體系以及過程的相互作用對運行進行管理,這種方式稱為“過程方法”。GB/T 19001-2000提倡使用過程方法。由於PDCA可以應用於所有的過程,因此這兩種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圖1 本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 (EMS) 模式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壹系列環境管理技術,有助於為所有相關方帶來更好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並不能保證取得這樣的結果。環境管理體系能夠促使組織為實現環境目標,在適宜和經濟條件許可時,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這些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組織可通過對現有管理體系做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這裏還要指出,對各種管理體系要素的應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關方而異。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細和復雜程度、體系文件的多少、所投入的資源等,取決於多方面因素,如體系覆蓋的範圍、組織的規模、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等。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壹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於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於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並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願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並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予以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註冊.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納入任何壹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於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它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及它的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2 引用標準

無引用標準。保留本章是為使本版中的章節號和上壹版(GB/T 24001-1996)保持壹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

[GB/T 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 (3.8) 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 (3.16) 的環境方針 (3.11),實現對環境績效(3.10) 的總體改進。

註: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活動的所有方面。

3.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 (3.15) 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4

文件 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載媒介。

註1:媒介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它們的組合。

註2:根據GB/T 19000-2000中3.7.2條改寫。

3.5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 (3.16) 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註:從這壹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壹個組織 (3.16) 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 (3.5) 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註: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 (3.16) 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 (3.5) 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EMS)

組織 (3.16) 管理體系的壹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 (3.11),並管理其環境因素 (3.6)。

註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並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壹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註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與組織 (3.16) 所要實現的環境方針 (3.11)相壹致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 (3.16) 對其環境因素 (3.6) 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註: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 (3.16)的環境方針 (3.11)、環境目標 (3.9) 、環境指標 (3.12) 及其他環境表現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組織 (3.16)的環境績效(3.10) 所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註:環境方針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 (3.9) 和環境指標 (3.12)提供了壹個框架。

3.12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由環境目標 (3.9)產生,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須規定並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於整個組織 (3.16) 或其局部。

3.1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註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 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 (3.16) 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文件的過程。

註: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於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來體現。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

[GB/T 19000-2000,3.6.2]

註:此術語在GB/T 1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註:對於擁有壹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壹個運行單位視為壹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消除潛在不符合 (3.15) 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汙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 (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汙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註:汙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再生和處理。

3.19

程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註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註2:根據GB/T 19000-2000中3.4.5條改寫。

3.20

記錄 record

闡明已取得的結果或提供已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註:根據GB/T 19000-2000中3.7.6條改寫。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以文件描述、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並確定它將如何實現這些要求。

組織應界定並以文件描述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的範圍。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並確保它在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範圍內:

a) 適合於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汙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並予以保持;

f) 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策劃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範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 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並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適用於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並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於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加以考慮。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組織應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並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與環境方針相壹致,並包括對汙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 實施與運行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於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並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表現(績效情況)以供評審,並提出改進建議。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組織所確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於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和它的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並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後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用於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復。

組織應決定是否與外界交流它的重要環境因素,並將其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就應規定交流的方式並予以實施。

4.4.4 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範圍的描述;

c) 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 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壹種特殊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以便:

a) 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適宜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修訂,並重新審批;

c) 確保對文件的修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發放到需要它們的崗位;(參考ISO 9000)

e) 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 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並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誤用。如出於某種目的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以確保它們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 對於缺乏成文程序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成文的程序予以控制;

b) 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 對於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程序,並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用於確定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並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響應,並預防或減少伴隨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後,對其進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4.5 檢查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表現、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和檢驗,並予以妥善維護。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

為了履行對合規性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

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為此,組織可以把它和4.5.2.1 中所要求的評價壹起進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3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識別和糾正不符合,並采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 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並采取措施避免重復發生;

c) 評價采取措施以預防不符合的需求;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 記錄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性相適配。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必要的更改。

4.5.4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並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符合其環境管理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壹個或多個程序,用於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並具有可追溯性。

4.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 是否符合計劃的環境管理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壹個或多個審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所涉及的運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

應建立、實施和保持壹個或多個審核程序,用來規定

――策劃和實施審核及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審核準則、範圍、頻次和方法。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它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對環境管理體系,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進行改進的機會和修改需求的評價。應保存管理評審記錄。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 內部審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b) 和外部相關方的交流,包括抱怨;

c) 組織的環境績效;

d) 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e) 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狀況;

f) 以前管理評審的後續措施;

g) 客觀環境的變化,包括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

h) 改進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為實現持續改進的承諾而做出的,和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使用指南

A 1 總要求

本附錄增補的內容完全是資料性的,目的是防止對本標準第4章要求的錯誤解釋。這些信息闡述第4章的要求,並和這些要求相壹致,而無意增加、減少或修改這些要求。

實施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是為了改進環境績效。所以,本標準基於這樣壹個前提,即組織將定期評審和評價其環境管理體系,以確定改進的機會並付諸實施。這壹持續改進過程的速度、程度和時間表,組織依據其經濟狀況和其他客觀條件來確定。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是為了實現環境績效的進壹步改進。

本標準要求組織:

a) 制定適宜的環境方針;

b) 識別其過去、當前或計劃中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確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 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d) 確定優先事項並建立適宜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 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目標和指標;

f) 開展策劃、控制、監測、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審核和評審活動,以確保對環境方針的遵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g) 有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化作出修正的能力。

壹個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首先應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當前的環境狀況,以便對它的所有環境因素予以考慮,作為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四方面關鍵內容:

――識別環境因素。包括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異常條件下(如啟動和關閉情況)、發生緊急情況和事故時的環境因素;

――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他環境要求;

――審查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慣例和程序(包括與采購和合同活動有關的管理慣例和程序);

――評價此前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

評審時,可根據活動的性質,采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以及參考過去的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等方式。

組織有權自行靈活決定本標準的實施邊界,即是在整個組織,還是僅在特定的運行單位實施本標準,由組織自行決定。組織應當規定其環境管理體系的範圍並形成文件,以明確界定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邊界。當組織是壹個更大組織在給定場所的壹部分,對範圍的確定尤為必要。邊界壹經確定,組織在此範圍內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包括在環境管理體系內。在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範圍時,應當註意它的可信度取決於邊界的選取。若組織的某壹部分被排除在環境管理體系之外,組織應當能對此作出解釋。如本標準僅在特定的運行單位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門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於這些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部門。

A 2 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確定了實施與改進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方向,具有保持和改進環境績效的作用。因此,環境方針應當反映最高管理者對遵守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環境要求、進行汙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承諾。環境方針是組織建立目標和指標的基礎。環境方針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使內、外相關方能夠理解。應當對方針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條件和信息。方針的應用範圍應當是可以明確界定的,並反映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範圍內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特有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應當就環境方針和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進行溝通,包括和為它工作的合同方進行溝通。對合同方,不必拘泥於傳達方針條文,而可采取其他形式,如規則、指令、程序等,或僅傳達方針中和它有關的部分。如果該組織是壹個更大組織的壹部分,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當在後者環境方針的框架內規定自己的環境方針,將其形成文件,並得到上級組織的認可。

註: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壹個集體,他(們)從最高層次上對組織進行領導和控制。

A 3 策劃

A 3.1 環境因素

4.3.1提供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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