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計算機程序是否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問題。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設計的可以由計算機執行的壹組有序的編碼。計算機程序離不開算法或者邏輯運算,它們被認為是壹種數學方法,因而人們認為計算機程序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範疇。按照傳統的理論,單純的計算機程序本身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在提供專利保護存在困難和限制的情況下,許多國家對計算機程序提供版權保護。但是,版權保護對於許多計算機程序的設計開發者來說顯得不夠充分,因為版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內容。計算機程序的價值常常體現在它解決某壹問題所采取的方案上,抄襲者並不壹定需要采用相同的表達形式。對於許多計算機程序的設計者來說,更為重要的是保護程序方案本身,而不僅僅是其表達方式。
為了滿足計算機軟件產業要求獲得專利保護的需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歐洲、日本出現了壹種被稱為“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的專利。這種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典型撰寫方式是“壹種記錄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其特征在於所述程序能夠使計算機執行如下步驟,其中步驟A是,步驟B是,步驟C是,。”從表面上看,這種權利要求要求的保護對象是壹種記錄介質,例如磁盤、光盤等等,但是其內容壹般根本不涉及介質本身的物理結構,而是介質上記錄的內容,也就是壹種計算機程序。人們普遍認為,無論什麽產品,壹般都屬於能夠獲得專利保護的範疇,因此采用上述撰寫方式的好處在於它以產品作為保護對象,從而較為容易突破傳統觀念的束縛。當然,如果所述介質上記載的是壹種音樂程序,仍然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盡管它也是計算機可以執行的。所以,采用上述撰寫方式之後,仍然需要根據介質上記錄內容的性質,判斷它是否可以獲得專利保護。不過,與過去的諸如要求軟件要帶來硬件的變化、軟件應當與硬件相結合之類的條件相比,采用上述撰寫方式之後,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明顯放松了,使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更為容易通過專利局的審查,這是出現上述撰寫方式的原因所在。現在,美國專利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已經修改了其審查指南,為這種類型的權利要求開放了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