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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的結果

烏拉圭回合貨物談判可分為兩部分:壹是關稅減讓談判;第二是規則的協商。

1)在關稅減讓方面,發達成員對貨物的關稅減讓達到40%,即加權平均稅率由6.3%降至3.8%;發達成員承諾的關稅稅目占全部關稅稅目的93%,總額的84%,其中承諾降為零的關稅稅目比例由烏拉圭回合前的21%提高到32%,涉及金額由20%提高到44%。15%以上的峰值稅率由23%降至12%,涉及5%,主要為紡織品和鞋類;從關稅抑制水平來看,發達成員承諾的稅目數量從78%增加到99%,涉及金額從94%增加到99%。

發展中成員的關稅減讓水平低於發達成員,加權平均稅率由15.3%降至12.3%。從約束關稅的範圍來看,發展中成員受約束的稅目比例從21%上升到71%,涉及金額從13%上升到61%。大多數發展中成員在烏拉圭回合後完全約束關稅,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韓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泰國,約束關稅在90%左右。

貨物關稅實施期限自1995 1起5年內完成。

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都已全面約束農產品關稅,並承諾進壹步降低。農產品減讓從1995 65438+10月1開始,發達成員執行期為6年,發展中成員為10年,但部分發展中成員也承諾6年執行期。

對於發達成員,發達成員總體關稅減讓幅度約為37%,發展中成員平均關稅減讓幅度約為24%。

2)在制定規則方面,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議主要分為四組。第壹組包括GATT1994(簡稱GATT 1994),是原GATT(簡稱GATT1947)的修訂版,以及GATT 1994關於如何理解和安排減讓的《馬拉喀什議定書》。第二組包括兩項主要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將農產品和紡織品及服裝納入正常規則的管轄範圍。第三組包括技術、海關估價、裝運前檢疫、原產地規則、進口許可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及相關措施協議等7個協議,第四組包括3個補救措施協議,即保障措施、反傾銷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過去,關貿總協定只涉及貨物領域,服務不在關貿總協定多邊體系的管轄之下。因此,許多國家在服務領域采取了許多保護措施,這顯然限制了國際服務的發展。為了促進服務業的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提出了服務業的市場準入問題作為談判的重點。經過八年的討價還價,他們終於簽署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該協定於世界組織建立的6月1995日65438+10月1日生效。

GATS將服務業分為12個部門和160個分部門。12部門中,有涉及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計算機硬件安裝、軟件服務等專業服務部門;與郵政服務、電信、電傳和郵件有關的服務;建築和工程服務;商業分銷服務,包括批發;不同層次的教育服務;保護環境的服務;金融服務,包括保險和銀行;以及醫療、旅遊、娛樂、文化體育服務、服務業等服務業。GATS將服務分為四種形式:壹是服務的跨境交付和服務產品的跨境流動,如律師咨詢、電信服務等;二是境外消費,主要涉及旅遊、教育、醫療;三是以商業存在形式(跨境設立商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如商店、餐館、律師事務所、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服務;四是自然人臨時流動提供的服務,包括演出、講座、醫療執業等。

GATS的壹般義務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原則、逐步自由化承諾和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與貨物不同,服務的最惠國待遇不僅給予服務本身,也給予服務提供者。至於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在GATS不是壹項普遍義務,而是壹項具體承諾,與具體部門的開放有關,只有經過談判才能承擔。這種區分壹般義務和具體承諾的做法是GATS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特點。GATS也認識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服務業發展的不平衡。因此,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的原則反映了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考慮:首先,發達國家應優先發展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第二,允許發展中國家適當保護服務業,使其服務業在開放中享有壹定的靈活性;第三,發展中國家可以在開放服務業時設定條件。烏拉圭回合在服務領域取得的成就是自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於1948年生效以來多邊體系在單壹部門取得的最重要的進展。知識產權是個人或單位基於智力和創造性活動成果的權利。與商品中的有形物質相比,知識產權是壹種看不見的無形資產,它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和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地域性,即壹國法律賦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在本國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產生效力。為了便於壹國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產權在國外獲得法律保護,世界各國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逐步建立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然而,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範圍的擴大和技術的迅速發展,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議已不適應新的需要,同時,由於知識產權與國際發展的關系日益密切,關貿總協定將有關知識產權納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

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小組於1991年2月提出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經過討論和修改,該協議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被所有國家接受,成為正式協議。該協定闡明了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的目標和動機;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強化相關保護措施;加強對假冒和盜版的預防和懲罰;協議強調控制反競爭行為和扭曲;該協定規定了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待遇的過渡性安排;最終協議還規定了相關知識產權機構的責任以及它們之間的合作安排。《知識產權協議》是烏拉圭回合壹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世界組織的所有成員都受其規則的約束。突破原有的問題,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通過建立壹個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系得到了改善和加強,這為實施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是烏拉圭回合最突出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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