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制度按無形資產取得方式的不同,對無形資產成本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1、外購無形資產
會計制度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比如,某企業以100萬元外購壹項專利權,同時還發生相關費用2萬元,那麽該外購專利權的成本也即入賬價值為102萬元。
2、換入無形資產
會計制度規定,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
3、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
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二、無形資產投資,二是無形資產轉讓。關於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確定,《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10條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為入賬價值;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
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在該項規定中,以投資為目的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確定主要采用投資各方確認的方式,個別情況下(首次發行股票)是以賬面價值確定。該項規定並沒有要求必須通過評估方式來確定無形資產價值。
擴展資料: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壹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壹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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