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物權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其效力。這與物權法的作用密切相關。物權法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不要再分頭爭論了。
商鞅在《尚軍》中說:“壹只兔子跑了,壹百個人把它趕跑。如果不把它當兔子,妳可以認為它是壹百只。不決定妳的名分,妳老公滿城賣兔,賊不敢拿。決定了妳的名分,就不能決定妳的名字。堯、舜、禹、唐四人壹齊奔去。妳與生俱來的權利已經決定了,但是窮人和小偷拿不走。”生活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有壹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A,給A使用。後來因為價格、熟人等原因,房子賣給了B,房子隨B過戶,房子歸誰?B可以要求A騰出房子嗎?解決壹物二賣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按照合同訂立的先後順序來確定房屋的權屬,按照有無付款來確定房屋的權屬,按照買受人是否實際占有房屋來確定房屋的權屬。另壹種方式是根據房屋是否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來確定房屋的權屬。以上解決方案都有壹定的道理。沒有物權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了物權法,物權法從維護經濟秩序和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規定了誰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壹,要看房子有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有,
2.轉移登記後,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房屋所有人。
雖然是A先買的,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雖然B是後來買的,但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簿的所有權人為B,因此,B有權要求A騰退房屋。甲方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甲方與原所有權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方可依據合同向原所有權人主張賠償。因此,依靠物權法確定的規則,可以明確所有權,劃分糾紛,穩定經濟秩序。
3.物盡其用。
東西可以自己用,也可以給別人用,可以依法轉讓給更有業務技能的人。物權法給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物權法》不僅規定了所有權人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還規定了其他人對財產的使用權,如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同時,從合理利用資源、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權利人的權利也有諸多限制,如物權法關於嚴格保護耕地的規定、相鄰關系的規定、征收征用的規定等。制定物權法是為了充分發揮物權法定分割和物盡其用的作用,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使“有恒產者有恒心”。確保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物權法以明確物的所有權和物的效用為立法目的。
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權是物權法的目的之壹。這主要體現在:壹是通過壹系列規則來確定物權的歸屬,明確物權屬於誰,二是通過物權保護方式方法的規定,使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三,通過規定國有資產的範圍和行使,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通過規定集體財產的範圍和行使,保護農村和城鎮的集體財產;通過規定私人所有權和業主對建築物的不同所有權來保護私人擁有的合法財產;通過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保護權利人的物的使用權。總之,制定物權法的目的之壹,就是要有效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活力,促進社會和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從憲法派生出來的。憲法規定大政方針,其他法律必須體現憲法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憲法精神。物權法以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為立法宗旨,以基本經濟制度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基本原則,在保護國有資產、集體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的分則中貫徹憲法規定的保護公私財產的精神。物權法的規定體現了憲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