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為在法律上有多重含義,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民事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進行的,且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中主要有這幾種類型的代理:
1、合同中的代理。
合同中的代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關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
隨著交易的繁榮和市場的不斷擴大,合同中所體現的各種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各種形式的合同及每壹種合同的各項內容、各個環節全部掌握,為了彌補合同當事人在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完成上述工作,從而盡可能減少交易中出現的糾紛。
合同當事人把合同簽訂時的大量具體工作交給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這是合同代理產生的第壹個原因。
另外,即使合同當事人對各種合同的相關制度比較熟悉,由於現代商品交易頻率快、周期短、次數多,再加上通訊和交通的迅猛發展,跨地區、跨國的商品交易不斷增多。
合同當事人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精力上都不可能親自完成每壹件有關合同的事務。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壹種代理。
2、經營中的代理。
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於經營的活動委托他人代理,自己並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壹切有關經營的事務。由於這種代理不是從事某壹項特定的事務,而是有關經營活動的綜合性事務,故概括地稱之為經營中的代理。
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
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在我國也稱為外貿代理制。是指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壹定的傭金或手續費。
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
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分為三類: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所謂專利代理,是指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以申請人的名義處理上述業務。
商標代理人替商標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同專利代理人替專利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