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宗旨為更好地集聚和發揮人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策合理引導的人才機制,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產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產業促進政策體系鼓勵範圍內,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並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認定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上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個人。
第三條專項資金開發區設立“TEDA人才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和鼓勵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獎勵。本規定所指的各類扶持、補貼、補助在TEDA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開發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是實施本規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實施細則,貫徹實施本規定。
開發區財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規定中各項財政扶持政策的審批和落實。
第五條政策銜接符合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各類人才,首先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政策,不足的補充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鼓勵人才引進
第六條人才引進目標開發區鼓勵和支持下列各類人才到開發區工作。
(1)高級人才。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才:①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獲得“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天津市獎勵專家”稱號;(3)獨立完成或作為第壹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獲得國家和省科技獎;(4)國家或省級科技項目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第壹主持人;(5)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⑥擁有發明專利或國內先進專有技術在開發區實現產業化,在企業或R&D機構中持有不低於5%的股權。
(2)高級管理人員。指在企業經營或管理部門擔任經理及以上職務,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管理職稱,為企業經營管理做出突出貢獻,年薪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人才。
(3)高級技術人員。指在企業生產或R&D中擔任重要職務,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為企業生產和R&D做出突出貢獻,年薪在65438+萬元以上的人才。
(4)管理人才。指在企業經營或管理部門擔任重要職務,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在企業經營或管理崗位上發揮重要作用,年薪8萬元以上的人才。
(5)技術人員。指在企業生產或R&D崗位上擔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在企業生產或R&D崗位上發揮重要作用,年薪在5萬元以上的人才。
(6)高技能人才。指在企業生產或R&D崗位擔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年薪4萬元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專業背景應與其在開發區的工作相壹致,並與開發區內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條人才引進資金開發區鼓勵企業在開發區產業促進政策體系鼓勵的範圍內,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引進企業急需的高級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人才。對引進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給予壹定的費用支持。
第八條人才公寓及住房補貼管理委員會為下列高級人才提供公寓或住房補貼,期限兩年:①占所在企業股份不低於5%的高級人才;(2)在開發區自主創業或從事國際領先技術研發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3)在博士後研究中心、開發區企業、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會為符合第六條要求的其他類型人才提供白領公寓或住房補貼,為期兩年。
第九條安家費補貼:對國家重點實驗室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和開發區高新技術領域急需的技術帶頭人,與所在單位簽訂5年以上長期工作協議,並在開發區購房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給予40萬元補貼。
第十條各類人才子女教育和戶籍子女進入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就讀的,享受開發區戶籍人口待遇。開發區有關部門對在區內工作的人才(含按規定隨遷的配偶和子女),優先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遷移手續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證,並協助推薦其配偶就業。
留學回國創業的高級人才子女在開發區國際學校國際部或天津市同類學校就讀的,每名子女每學年補助5000元人民幣,每名高級人才子女教育補助累計最高額度為5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鼓勵人才培養
第十壹條國際人才培訓資助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國際人才培訓。按照擇優資助的原則,開發區每年資助100名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國外技術培訓,並給予所發生培訓費用的20%,每人每年最高資助金額2萬元。
第十二條技能人才培訓鼓勵企業開展技能人才培訓。對企業開展的職業技術培訓費用給予20%的補貼;對技能人才培訓比例年增長10個百分點以上的企業,培訓費用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培訓費用比例最高可達40%,但每人每年最高資助額度為500元。
第十三條技術交流支持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學術技術交流,積極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學術評價,並對所發生的費用給予壹定支持。
第十四條技能競賽經費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並對發生的費用給予壹定支持。
第十五條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費補貼對企業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後的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費給予+000%的資助。
第四章人才獎勵
第十六條人才扶持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各類人才,根據其個人收入對開發區的貢獻,在五年內給予壹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開發區購房的,給予進壹步支持。
第十七條推薦人才由開發區授予推薦當選的“兩院”院士,給予50萬元獎勵;經開發區推薦獲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天津市獎勵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的,獎勵5萬元;被開發區推薦授予“天津市政府特邀專家”稱號者,獎勵2萬元。
第十八條R&D項目獎勵在開發區從事R&D和成果轉化的各類人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項目資金資助的,開發區按資助資金的2%獎勵項目第壹主持人,最高金額65438+萬元。
第十九條獲得“天津市有突出貢獻技師”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獎勵的基礎上,三年內給予200元/月政府津貼。
獲得“中國技能獎”、“全國技術能手”、“天津市技術能手”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獎勵5萬元、654.38+0萬元、5000元;對員工獲得上述三項稱號的企業給予同等數額的獎勵。
第五章博士後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
第二十條博士後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新基地獎勵開發區鼓勵企業和R&D機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或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對設立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給予5萬元科研資助。對建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企業,給予3萬元科研資助。
第二十壹條博士後研究群體獎勵開發區鼓勵博士後研究群體申報國家或省部級優秀項目,提高科研質量和水平。博士後研究群體在站期間研究課題獲得國家級和省級獎勵的,分別獎勵65438+萬元和5萬元。
第二十二條站內博士後支持管理委員會給予站內博士後的支持,由其本人個人使用。
(壹)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每人每年補貼5萬元;博士後創新基地的博士後每人每年補助3萬元。
(2)論文在站期間被SCI或EI檢索期刊發表的,獎勵1,000元。
第二十三條博士後安置費對離開開發區博士後工作站或博士後創新基地後,與開發區企業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已在開發區購房落戶的博士後,給予65438+萬元安置費。
第六章其他鼓勵
第二十四條人才交流支持開發區鼓勵和支持人才和智力跨省、市、區、境外引進和交流,對上述活動的費用給予壹定支持。
第二十五條留學回國人員創業支持建立沿海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基地,支持留學回國人員在開發區自主創業。
留學回國人員在開發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經管委會認定,享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中的相應政策。
第二十六條獎學金開發區將在重點大學設立TEDA獎學金,並設立由同名企業共同出資的獎學金。與企業聯合設立的獎學金最高資助5萬元。
第七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認定程序申請人才認定的程序是:
1.到勞動人事主管部門領取或從(www.teda.gov.cn)TEDA政務網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網站下載並填寫相關《申請表》。
2.準備好申請表需要的所有材料。
3.向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4.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進行審核,確定是否給予認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本規定優惠政策的程序如下:
1.到勞動人事主管部門領取或從(www.teda.gov.cn)TEDA政務網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網站下載並填寫相關《申請表》。
2.準備好申請表需要的所有材料。
3.向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4.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準並撥付資金。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高級人才入區規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購買商品住房專項獎勵暫行辦法》、《關於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購買開發區商品住房專項獎勵暫行辦法》、《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級人才認定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