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政府采購項目,不管是采購進口產品還是本國產品,都不允許指定品牌,否則就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羅列備選品牌違法。壹位政府采購業內資深專家告訴記者,沒有任何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到過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列備選品牌,這種行為明顯具有品牌歧視,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該專家告訴記者,目前,像案例中這樣的在招標文件中列備選品牌的情況確實不少見,
2,不可以,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3,營業執照考察的是供應商是否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獨立法人,社保證明考察的是供應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及能力,用途不壹樣,不能互相代替。
4,這個認定時間點為投標截止時間,如果投標截止時間前證書有效,那沒有問題,如果是題中情形,12月份為開標時間,也就是投標截止時間在12月份,該證書11月份就過期了,那證書就是無效的。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第二中標候選人報價太高了,能否不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 答: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名單排序,確定下壹個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購人對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報價不滿意,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