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小店侵權是事實,應該主動和對方和解。如果對方撤訴,那就沒了。如果協商不成,只能服從人民法院的判決。
2.如果對方的起訴與事實不符,小店可以積極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利於小店的證據。有了對小店有利的證據,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擴展數據:
侵權行為的定義:
(壹)侵害的客體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益。
是否屬於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益,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種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世界的性質,即世界上任何人都有不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不特定。
誰侵犯了這樣的權益,誰就是侵權。比如,壹般情況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允許行為人對客體進行傷害。法律並不禁止、譴責甚至鼓勵這種傷害。
只有當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條件,法律才會保護他。比如醫生不僅要把病人從病人身上切除,還要為了病人的利益把病人的壹些好的器官或者身體切除。這是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是必須要做的。當然,這種行為不算侵權。
如果超過了這種情況或者不滿足這些條件,就切除了患者體內其他不應該切除的器官或者生物,這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認定為侵權。比如某醫院為了治療闌尾炎,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居然把病人的子宮切除了。
(2)侵權主體的認定
侵權行為的認定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由於無行為能力人沒有行為能力,其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說得更清楚了。
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他承擔。”在這裏,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其中,被監護人自然包括無行為能力人。
據此,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與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沒有必然聯系,是完全合理的。
(3)確定侵權的“行為”
傳統民法理論將侵權行為與行為人認識和判斷其行為後果的能力聯系起來。無行為能力人被認為是沒有侵權行為能力,因為他不能辨認和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本文認為,沒有必要在侵權的認定上強加過多的主觀因素。
生活實踐證明,侵權有兩種:壹種是主觀無過錯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的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壹種是過錯侵權,即故意或過失侵權。這兩種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後果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侵權是壹種事實行為。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國家法通則
人民網-如何避開侵權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