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申請什麽都是妳的權利,但是能不能被授權就是另壹回事了。
其次,《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審查指南記錄:
組合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組合發明是指將某些技術方案組合起來,形成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有技術中的客觀技術問題。
在判斷組合發明的創造性時,通常需要考慮組合後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組合在現有技術中的啟示以及組合後的技術效果。
(1)明顯的組合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只是將壹些已知的產品或方法進行組合或連接,每個產品或方法都以其常規方式工作,並且總的技術效果是每個組合部分的效果的總和,組合的技術特征之間沒有功能上的相互作用,而只是簡單的疊加,那麽這個組合的發明不具有創造性。
例如
本發明涉及壹種帶電子表的圓珠筆,本發明的內容是將已知的電子表安裝在已知圓珠筆的筆身上。電子表與圓珠筆結合後,兩者仍以其常規方式工作,功能上沒有互動,只是簡單的疊加,所以這種結合的發明不具有創造性。
此外,如果該組合只是已知結構的變體,或者該組合在常規技術的持續發展範圍內,並且沒有取得預期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樣的組合發明不具有創造性。
(2)非明顯組合
如果組合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並實現新的技術效果;或者組合的技術效果優於各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則該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發明具有創造性。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技術特征本身是完全已知還是部分已知,不影響對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例如
“深冷處理和化學鍍鎳磷稀土工藝”的發明將眾所周知的深冷處理和化學鍍結合起來。在現有技術中,在深冷處理後,工件需要在非常規溫度下回火,以消除應力並穩定結構和性能。本發明中,工件經深冷處理後,不進行回火或時效處理,而是在80±65438±00℃的鍍液中進行化學鍍,不僅省略了回火或時效處理,而且使工件具有穩定的基體組織和耐磨性、耐腐蝕性好的鍍層。這種組合發明的技術效果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事先無法想象的,因此這
可見,現有技術的結合,如果不是顯而易見的,就是創造性的,是可以授權的。